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法規

2014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9年頒布實施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進行了修訂。

對比1999的標準,在中央機關方面,新標準處級及處級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級及直屬機關方面,新標準則正局級和副局級增加6平米,處級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和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積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級副職與縣(市、旗)級副職每人增加面積最多,為12平米,市(地、州、盟)級正職與縣(市、旗)級正職每人增加10平米。

通知內容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4]267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有關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優良作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9年頒布實施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進行了修訂。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將修訂后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4日
通知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同時還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製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通知指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築等,不得佔用風景名勝資源。同時,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宜低於30%。
此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環境應符合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其中,辦公室冬季採暖設定溫度不應高於20℃,夏季製冷設定溫度不應低於26℃。

內容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合理確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辦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製、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全國鄉(鎮、蘇木)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級機關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或購置)、改建和擴建工程。配備、租用辦公用房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按照統籌兼顧、適用為主、滿足辦公需要的原則進行建設。
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的辦公用房,應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的界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節約集約用地,嚴禁超標準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類別和各級別編製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關於安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衛生、綠色建築等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二章 建築分類與面積指標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根據單位級別和性質分為五類,其適用對象見表1。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並應符合表2的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
類別 適用對象 使用面積(平方米/人)
中央機關 部級正職 54
部級副職 42
正司(局)級 24
副司(局)級 18
處級 12
處級以下 9
省級機關 省級正職 54
省級副職 42
正廳(局)級 30
副廳(局)級 24
正處級 18
副處級 12
處級以下 9
市級機關 市級正職 42
市級副職 30
正局(處)級 24
副局(處)級 18
局(處)級以下 9
縣級機關 縣級正職 30
縣級副職 24
正科級 18
副科級 12
科級以下 9
鄉級機關 鄉級正職、鄉級副職、鄉級以下 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註:1、副省級城市、副部級單位副職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部)級副職標準執行,其組成部門的正、副局(司)級人員辦公室面積指標按不超過省級機關或中央機關相應的正、副廳(局、司)級標準執行。副市(廳)、副縣(處)級單位以此類推。
2、中央機關司(局)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省級機關廳(局)級單位標準執行,處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省級機關處級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市級機關局(處)級單位標準執行,科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按縣級機關科級單位標準執行。其他以此類推。
3、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範圍內配備休息室。
4、省部級領導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正職辦公室可在上列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範圍內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
第十二條 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規定。
第十三條 設備用房使用面積應根據地理位置、建設規模以及相關設備需求確定,宜按辦公室和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之和的9%測算。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係數。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5%,高層建築不應低於60%。第十五條 附屬用房建築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1、食堂: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築面積按編製定員計算,編製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築面積為3.7平方米;編製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築面積為2.6 平方米。2、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可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自行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1.8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2.5 平方米/輛。3、警衛用房:宜按警衛編製定員及武警營房建築面積標準計算,人均建築面積為25平方米。4、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計列建築面積,本著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在平時可以兼作地下車庫、物品倉庫等。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建築面積可按下式計算得出:
S=[A+B+(A+B) ×9%]/K+C式中:
S—總建築面積;
A—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總使用面積;
B—服務用房總使用面積;
K—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
C—附屬用房總建築面積。
第三章 選址、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選址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選擇位置適合、交通便利、環境適宜、基礎設施和地質條件良好、有利於安全保衛的地點。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對集中。聯合建設時,其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等應統一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總平面布置應遵循功能組織合理、建築組合緊湊、服務資源共享的原則,科學合理組織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包括:建築主體及其附屬建築用地、道路及停車用地、綠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減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築等,不得佔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容積率不應小於表 5 的規定,並應滿足所在地城鄉規劃與建設的相關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停車位數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建設要求,地面停車場面積指標為:汽車 25 平方米/輛,自行車1.2 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 1.8 平方米/輛。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宜低於 30%,並應滿足當地城鄉規劃和建設有關綠地的控制要求。綠化植被應採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樹、古樹,以降低綠化成本。
第四章 建築標準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層的低層建築,也不應建造超高層、超大體量的建築。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基本辦公用房建築面積小於(等於)表 6的規定時,不宜單獨建設。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每層建築面積不應低於表 7 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入口門廳高度不應超過兩層,門廳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表 8 的規定: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建設階梯式和有舞檯燈光音響、舞台機械、同聲傳譯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築物內不宜設置陽光房、採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超出辦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間或房間。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的層高應根據辦公室凈高要求、結構形式及設施情況確定,不得超越凈高規定或結構及設施的合理技術條件加大層高。辦公室的凈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標準單間辦公室宜為 2.5~2.7米;
2、無集中空調設施的標準單間辦公室宜為 2.6~2.8 米;
3、有集中空調設施並有吊頂的大空間辦公室宜為 2.6~2.8 米;
4、無集中空調設施的大空間辦公室宜為 2.8~3.0 米。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層的走道凈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走道長度≤40 米時,單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於 1.5 米且不宜大於 1.8 米,雙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於 1.8 米且不宜大於 2.1 米。
2、走道長度>40 米時,單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於 1.5 米且不宜大於 2.1 米,雙面布房的走道凈寬不宜小於 1.8 米且不宜大於 2.5 米。
第三十三條 五層及五層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設置乘客電梯,辦公用房的辦公區域不應設置自動扶梯。第三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滿足國家有關無障礙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滿足功能需求,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抗震、節能規範等的規定,並確保建築在設計使用年限期間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築裝修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設計應構造簡潔、色彩適宜,營造莊重、實用、協調的裝飾效果,因地制宜地選用節能環保裝修材料或構配件。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裝修包括樓地面、牆面、柱面、天棚、內門窗、輕質隔牆、細部等,不包括活動傢具、窗帘、飾物等。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準可分為基本裝修、中級裝修、中高級裝修三類,並宜符合表 9 的規定。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應符合表 10 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及辦公區走廊等應採用普通燈具和高效節能型光源,會議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門廳可採用裝飾性燈具,配用高效節能型光源,但不應選用豪華燈具。
第四十二條 採暖地區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不應做裝飾性暖氣罩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外裝修包括牆面、柱面、外門窗、門頭、台階、坡道等。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外裝修設計,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傳統文化特色、經濟狀況、城鎮景觀及周邊建築風貌,做到實用、協調、莊重。外牆面不宜大面積採用玻璃幕牆,主入口不應使用銅質門、豪華旋轉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工程造價包括:室內裝修工程、室外裝修工程造價。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不宜超過表 11 的規定。
表 11 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類別 比例(%)中央機關 3513 省級機關 35市級機關 35縣級機關 30鄉級機關 25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室內環境應符合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其中,辦公室冬季採暖設定溫度不應高於 20℃,夏季製冷設定溫度不應低於 26℃。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一個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牆比不應大於 0.6,其餘朝向外窗的窗牆比不應大於 0.4,並滿足自然採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採用集中採暖、空調系統的辦公用房,應設置分樓層或分室內區域或分用戶的室溫可調控裝置,並按使用部門或耗能部門設置熱、冷量分攤計量裝置。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直接供水,其供水設備宜採用管網疊壓供水設備。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採用沖洗水量大於 9 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臉)盆宜採用感應式水嘴、延時自閉水嘴,便器採用感應式或延時自閉沖洗閥。衛生器具和配件均應採用節水型產品。
第五十一條 各類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 12 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走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宜採用集中控制,並按建築使用條件和天然採光狀況採取分區、分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統
第五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智能化系統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建築設備管理系統等構成,黨政機關可根據各自需要和實際情況配置相應的辦公用房智能化系統。
第五十四條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宜設置智能化集成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建設應根據辦公用房規模、辦公業務的綜合性以及建築設備的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確定。
第五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設施系統宜包括用戶電話交換系統、信息網路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有線電視系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等。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 13 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包括辦公業務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等。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 14 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統宜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及與政府職能相關的應急響應系統等。辦公用房內(或部分區域)對安全技術防範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範圍,應實施符合特殊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系統配置標準宜符合表 15 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綜合布線系統建設,應根據各類機關辦公工作業務和辦公人員的崗位職能,配置相應的數據信息埠和電話通信埠。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建設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 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