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宿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設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製全市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製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製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劃,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跨區域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對口支援工作。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製、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擬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以及省加快皖北發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扶助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組織、協調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製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製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一、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實施工作;分析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二、貫徹實施國家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發改委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統計、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委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委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承辦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
研究市內外經濟發展形勢,負責全市宏觀經濟走勢的預測、預警工作,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研究市內外資本動態,監測分析全市利用外資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按規定審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市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審核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做好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參與編製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製全市和區域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承擔落實加快皖北發展的有關工作。
三、農村經濟發展科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政策建議;組織編製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農墾等發展規劃和計劃;提出全社會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研究制定及執行水庫移民(含三峽移民)安置有關政策,編製移民安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處理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機構二

四、工業與交通發展科
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全市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編製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中長期規劃;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負責重大項目儲備;按規定審核工業重大項目,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與境外投資重大項目;協調市級重點工業企業集團重大問題;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資金的管理工作。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按規定管理相關重大建設項目。
承擔市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統籌鐵路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審核報批鐵路建設規劃與項目;承擔鐵路項目布局節點銜接,以及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服務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負責編製下達市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綜合管理市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性專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和管理,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鎮化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審核限額以上及市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市大中型項目設計方案;審核項目建設總投資的概算調整;匯總編製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及地方建設設計標準、設計收費、政策和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后評價工作。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牽頭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六、社會事業發展科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匯總編製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劃,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補助性資金。
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

機構三

七、經貿流通科(服務業發展辦公室)
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製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編製重要商品的儲備計劃,指導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協調、監督國家和省級重要物資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管理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匯總編製就業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相關專項資金、補助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引導資金。
研究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資金需求狀況,提出地方投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聯繫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協調有關工作;承擔地方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承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組織編製全市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計劃、以工代賑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安排市級以工代賑資金及專項實物;指導全市以工代賑工作;監督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以及項目的實施。
八、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科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生態宿州建設和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九、改革和產業政策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城鄉一體化試驗區工作;承擔推進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任務。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或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分析有關經濟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機關法律事務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有關工作。
負責全委行政審批與受理服務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工作。
十、市能源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規劃、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生產計劃;管理全市石油儲備。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負責能源項目銜接平衡,協調能源建設重大問題。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推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參與能源國際合作、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國內能源區域合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