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局

政府機關

宜春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的正確領導下,承擔重要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的正確領導下,承擔如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公安工作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全市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負責對全市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和門樓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六)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市消防、警衛、邊防工作。
(七)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安隊伍的建設。
(九)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安康醫院等的管理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省監所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二)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工作,以及承辦省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以及承辦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處置恐怖事件、突發性群體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十五)組織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七)領導全市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部隊、邊防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指導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九)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和較大違紀案件。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公安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宜春市公安局局長:夏紅色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蔡宜萍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組長:肖細根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方全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俞雁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李中平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曾文明
宜春市公安局副局長:杜志剛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袁州區副區長,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杜志剛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通警察支隊黨委書記、支隊長:余巧平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刑事警察支隊支隊長:劉琪波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主任:張堅
宜春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陳金輝

機構設置


市公安局設有辦公室、政治部、指揮中心、紀委監察、國保、610辦、經偵支隊、治安支隊、技偵支隊、監管支隊、信通處、出入境管理處、法制處、裝財處、戶政處、禁毒支隊、信訪處、警衛處、網監支隊、特警支隊、刑警支隊、交警支隊、看守所、警務培訓中心、袁州分局、城管公安分局、開發區分局、明月山分局、林業公安分局、消防支隊、武警支隊警等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

獲得榮譽


2019年3月,獲得“江西省第十五屆文明單位”榮譽。

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各縣(市、區)、三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目標是:方便基層、方便群眾,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嚴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得到落實。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要納入對各行政機關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之中。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情況。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方面:按照要求編製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並適時調整和更新;及時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和電子文本,同時按目錄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方面:按照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及時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上進行公開;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宜春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區、公開欄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四)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覆的必須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方面:建立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考核評議、責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審核、公示、聽證等配套制度;確保各項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開效果方面:機關作風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明顯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升;群眾滿意率明顯提高等。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範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制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分標準,按考核評分分別對各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進行排序,並以適當形式通報。
第十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核採取季度通報制度,每年不少於四次。年度考核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十一條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十二條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三區”管委會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市政府各部門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對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地理位置


辦公地址:宜春市宜陽大道18號
宜春市公安局
宜春市公安局
郵政編碼:3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