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雲南省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精神,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主要職責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履行滇中引水工程項目法人職責,承擔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二)制定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措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工程有關重大問題的解決建議。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
(三)研究提出滇中引水工程建設及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滇中引水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組織滇中引水工程單項驗收、階段性驗收、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有關工作。
(四)組織滇中引水工程項目招標、合同管理及機電設備物資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滇中引水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組織協調推進滇中引水工程規劃落實,組織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滇中引水工程項目一般設計變更審查審批和重大設計變更審核報批。負責統一協調推進、督促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設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滇中引水工程施工影響區域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七)組織滇中引水工程日常監督檢查、內部審計和稽察有關工作。
(八)在工程建設期受省國資委委託對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股東職責並對該公司進行監管。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牽頭組織檔案管理工作。聯繫對接分局和公司管理工作。
(二)建設管理處。負責編製和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年度工程實施方案。牽頭研究和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牽頭負責對參建單位的監督管理,執行工程建設程序,指導直屬分局開展工程現場管理。牽頭組織各階段驗收工作,配合做好專項驗收工作。牽頭組織工程建設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財務處。負責行政事業經費和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和會計核算工作。牽頭組織編製年度項目資金預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監測統計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資產、財務管理工作。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
(四)合同和法規處。負責組織工程項目合同的談判、審查和合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工程項目結算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法規工作。牽頭組織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及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的編製和審核。
(五)機電物資處。編製並組織實施工程統供材料供應計劃。負責組織工程施工期間招標採購的機電設備、物資的管理工作。
(六)質量安全監督處。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分局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工程技術處。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管理工作,承辦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審批和重大設計變更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工程科研項目管理,承擔滇中引水工程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統一協調推進、督促滇中引水工程二期工程前期工作。
(八)環境與征地移民處。負責組織協調工程施工影響區域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承擔工程用地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工程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協調、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征地拆遷安置主體責任。
(九)審計稽察處。負責對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的管理,組織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組織對工程決算進行內部審計。負責組織開展對工程建設管理、財務管理、資金安全等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指導公司基層黨的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和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公司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行政編製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49名。設局長1名(正廳級),副局長4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會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常務副局長(正廳級):劉加喜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兼總會計師:蘇黎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趙仕傑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余偉、李再山
雲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巡視員:何池康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