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如“注”外加O或“R”外加O,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為註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也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註註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標記。

主要表現形式


①在未註冊的商標上使用“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R;
②儘管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或已取得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但在未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的使用中就加註了“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R;
商標註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R;
④註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註冊手續而被註銷后,或註冊商標被撤銷后,仍繼續使用並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標註註冊標記;
⑤註冊商標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使用的商標標誌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標標誌相比較存在明顯視覺差異,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定的商標標誌,已不屬近似商標,這種使用狀況下標註註冊標記○R等等。
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僅使用一個○R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一個註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並標註註冊商標的○R標記,均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應承擔的違法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冒充註冊商標行為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