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是經國資委、商務部、民政部等政府部門同意並批複, 2006年1月,原“中華集體商業企業聯合”會正式更名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協會由國務院國資委主管,業務上接受商務部、工信部中小企業司指導和監督。中國商業聯合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原中華集體商業企業聯合會會長姜明任協會會長兼法定代表人。

發展歷史


作為由國務院國資委主管的唯一由中小商品製造和商貿流通類企業組成的行業協會,是具有全國性、諮詢性和服務性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已走過了近10個春秋。會員和理事組成單位均為全國5000多萬家中小微企業和金融等相關服務機構的優秀代表,名譽會長、顧問、專家多為德、才、望兼備之士。
幾年來,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商業聯合會的正確領導下,我們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企業家辦會和服務感動會員”的指導思想;始終把提升企業家的基本素質作為中心工作,不斷強化會員企業對協會的認同感、歸宿感;已經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問題、申報項目、政策支持、交流合作的橋樑和紐帶。成為廣大企業和服務中小微企業相關機構可以依靠和信賴,能夠提供熱情服務的企業之家。

主要職能


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及協會章程規定,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1. 向政府部門反映中小商業企業行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政策性建議,參與制定中小商業企業整體發展戰略和區域性發展規劃,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2. 協調中小商業企業合作,建立企業與政府部門的關係;開展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 根據政府要求推薦中小商業企業先進典型並組織表彰活動,促進和諧發展。
4. 組織全國性商品交易、展示活動,幫助中小商業企業開拓市場,建立新的經營方式和流通渠道。
5. 接受政府委託,參與組織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與實施,開展企業評選活動。
6. 協調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
7. 組織國際合作與交流,協助中小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項目,引導中小企業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分散到聯合的健康發展。
8. 接受政府委託,開展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為國家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9. 建立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息網站,為中小企業搭建交流互動的信息平台。
10.組織開展管理、技術、進出口業務和成長性工程培訓,全面提高中小企業素質,促進中小企業向現代化邁進。

建設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支持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總要求。在國務院國資委的正確領導下,立足中小企業,融合金融、科研等相關服務機構,以“為中小企業擔當,為政府部門分憂,為會員企業服務,為經濟發展助力”為宗旨,通過三創新(即理念創新、服務創新和組織創新),力拓三渠道(即拓展加強與國務院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的聯繫渠道,拓展加強與中外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渠道,拓展加強與地方政府及企業的溝通互動渠道),搭建三平台(即中國中小企業家年會、中國中小企業網、決策參考),努力實現會員企業健康發展,促進政府部門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工作,推動金融支持中小企業步伐。

團體會員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由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中小企業(包括商品製造業、商品批流通業、生活服務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圍繞中小企業開展相關服務的專業機構自願組成。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由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中小商業企業(包括商品零售業、商品批發代理業、商品製造業、生活服務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圍繞中小企業開展相 關服務的專業機構自願組成。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綜合部
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行政文秘工作;人事管理工作;黨務、紀檢監察工作及其他交辦的事項。
會員部
負責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管理;與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合作;組織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織召開區域性專題性會員會;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組織提供會員日常服務。
市場部
負責聯絡海內外金融與中小企業組織等服務機構,共建中小企業投融資、海外拓展、上市、法律、財務等服務平台,推進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行業發展部
負責提出行業改革與發展規劃,制定行規行約;制定有關行業標準,組織相關評價;參與產業損害與反傾銷調查;組織行業交流,主辦、承辦各類展覽研討會;協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編輯出版《中國中小商業企業》。
培訓部
制定培訓計劃,組織行業和中小企業培訓,開展行業職業教育與對外培訓交流。
信息部
負責協會網站建設與管理,對行業信息化進行建設與指導,幫助會員建立信息化體系。負責行業統計;行業信息徵集與發布。
外聯部
負責協會對外的溝通和聯絡,建立合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協助會員招商引資,開拓國際市場;協助會員辦理出入境相關手續。
信用工作委員會
負責協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制定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組織實施商務部企業信用評價與管理;指導建立行業、企業信用體系
評價體系建設;徵集、發布企業信用信息。
研究部
負責行業重大課題的提出、調研和完成;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報課題申請;組織專家開
展行業研究、規劃與諮詢服務。
糖酒行業管理辦公室
國際進口商品推廣辦公室
商業規劃辦公室

理事成員

會長:
姜 明
執行會長:
王 民 李鎮西
常務副會長:
楊 斐 易中舸 任興磊
副會長:
孔慶泰 姚 勇 何 紅 孫天群 杲傳勇
沈 曄 李獻平 汪官蜀 張志強 孫宗寬
謝軍占 童海洋 朱孝安 周新剛 郭中奎
代雨東 張東寧 張信聰 田海龍 扎西頓珠(藏)
姜經洪 趙存富 何亞根 周 兵 丁生國(回)
陳建煌 關偉成 趙章光 史寶民 李 軍(回)
郭新富 林祥志 高培擴 倪衛東 武漢璽
賈雷聲 陳永軍 牛 濤 竇雲鵬 劉建剛
蘇 霄 吳偉江 胡國挺 趙晨鳴 王祿誾
陳羲和 宋 捷 李 梅 羅盛宗 張 勇
周金黃 全學哲(朝鮮族)
秘書長:
楊斐(兼)
副理事長:
陳建生 傅金輝 陶 瑩 周世義 仇福廣
葛 磊 趙滿成 王金鐸 王建宏 王遠青
吳廷輝 張仕宏 王虹劍 劉志超 謝愛龍
咸才軍 王友金 於昆凌 張 沁 賈曉光
會長助理:
許 湘 肖 瑤
常務副秘書長:
許 湘 沈亞桂
副秘書長:
汪 燕 楊 猛 王衛東 傅 強 葛成新
張仲超 李同政 陶 偉 鄒 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英文譯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for Small & Medium Commercial Enterprises ”。
第二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是由中小商業企業(包括商品零售業、商品批發代理業、商品製造業、生活服務業、現代服務業等企業)和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關於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中小商業企業,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立足商業服務,開展相關
商業經濟活動,協助中小企業加強對外經濟合作與發展;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承辦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承擔行業自律性管理,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部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本會宗旨,本會主要任務是發揮溝通、組織、協調、自律、服務的作用,其業務範圍是:
(一)吸納不同部門、不同地區面向商品生產、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指導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中小商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行業自律。倡導職業道德,保護消
費者合法利益。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業企業的發展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行業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研究中小商業企業理論、政策和發展戰略,促進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增強活力,提高效益。
(五)總結和交流中小商業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聯合,使其向專業化、集團化發展。通過各種經濟活動,擴大企業經營規模,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通過媒體大力宣傳優秀企業(企業家),鼓勵企業創業,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六)為中小商業企業提供經營、法律、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組織各種培訓,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職工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編輯出版書刊、資料。
(七)加強與國外工商業界聯繫,組織開展國際間交往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和幫助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八)承辦其他有關事項,並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面向國內的中小商品生產企業、商業批發、零售企業以及餐飲業、服務業等行業企業開展會員吸納工作;凡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符合本會入會條件,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中小商業企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積極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接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培訓、諮詢、海外業務拓展考察等各種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問題和困難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企業正當利益受到危害時有權要求維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及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各種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根據常務理事會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定並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指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有一定經營規模、熱心本會工作的會員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每屆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與理事協商,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本會核心組織,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 1/3 )。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員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全體
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須提前與理事會協商,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原則上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現任法人代表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由姜明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或副會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企業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若有人事變動,應報理事會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為了開展工作,本會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3 年 3 月 10 日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