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借商款
息借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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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發行的第一次公債,也是中國最早發行的國家公債。
在“辦法”中舉債總額並無規定,僅規定分兩年半還本付息,以六個月為一期,第一期還利不還本,自第二期起本利並還,每期還本四分之一,並頒發銀票,票以一百兩為一張,作為以後還本付利的憑據。
為了刺激富商巨賈踴躍借款,清政府把行息酌定為七厘。如果有人情願借款的,可以到藩司關道衙門呈明,按照戶部的辦法,議定行息,填給印票,印票上必須用藩司關道印信,填明歸還本利限期,要求官府按期歸還,不得絲毫掛欠,是謂“示人以信”。如集款一萬兩以上者,給予“虛銜封典”獎勵;集款一百萬兩以上者,其善堂會館,可贈送匾額,以示表彰。
這次舉債共計借銀1102萬兩,這對於龐大的軍費開支來說,只是一個小數目。由於清政府的腐敗,借款成了官紳的變相捐輸和對人民的變相勒索,甚至發生篡改息借商款章程的事情。戶部也認識到息借商款和信用已很難維持下去了,被迫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正式宣布,“未收者一律飭停,毋庸再行議借”。
這次息借商款,雖沒有具備現代公債的形式,但可以說是中國舉行內債的濫觴,揭開了中國政府舉行國家公債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