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養老金

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后“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簡介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六年七次提高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后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沿革:廣東是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廣東,過渡性養老金被稱為附加養老金。相應的,當時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包括調節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三部分的名稱、計發比例、繳費分配比例等雖有變化,但三部分的實質含義沒有根本變化)。過渡性養老金設置的初衷與附加養老金一樣,也是解決政策銜接時期的養老金差別問題。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明確了在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1998年,為與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廣東的附加性養老金更名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調節金併入過渡性養老金。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明確了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省制定。
計發基數:在廣東,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退休時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
享有人群: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記賬利率:所謂記賬利率,就是在視同繳費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要計發“利息”的。這個“利息”,就是記賬利率。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目前,記賬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執行。

計算內容


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過渡性養老金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舉例:
鍾某1967年1月參加工作,1990年調入本市並按規定繳交養老保險費,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的繳費工資為400元,1991年為500元,1992年為700元,1993年為800元,1994年為1000元,1995年為1150元,1996年為1300元,1997年為1500元,1998年為1700元,1999年為1900元,2000年為2100元,2001年為2400元,2002年為2800元,2003年為3100元,2004年為3600元,2005年為4000元,2006年1~9月的繳費工資為4200元。則:
一、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指數: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個月繳費指數均為1;
1992年8月~12月5個月的繳費指數=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100/2162=1.2963;
200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4000/2706=1.4782;
2006年1~9月的繳費指數=4200/2706=1.5521;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
平均繳費指數=(1×307+1.4170×5+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706元×1.0715=2899元。
二、計算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30%+(25+7/12-25)×1%=30.58%。
三、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2899元×30.58%=884元。
鍾某的過渡性養老金為884元。

詳解


繳費額高低對養老金的影響
現行辦法把個人繳費的多少與基礎養老金掛鉤。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是以職工退休“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與本人繳費情況沒有直接關係。現行辦法是以“全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計算基礎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以個人每年繳費額的多少確定的,繳費多“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高,因此計算的養老金就高。 1993年以後本市實行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1994年10月建立了職工個人賬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划入到個人賬戶。所以個人賬戶儲存額是由歷年繳費積累起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整個退休金的一個組成部分。繳費額高、繳費時間長,儲存額就多,養老金就高;繳費額低、繳費時間短,儲存額就少,養老金就低。另外,“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也與此有關。
“中人”增加“過渡性養老金”的原因
“新人”繳費年限都是實際繳費的年限。這樣,“新人”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就多,“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就少。所以用“過渡性養老金”來彌補“中人”個人賬戶歷史積累少的問題。
設“五年過渡期”的原因
對於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中人”現行辦法設立了“五年過渡期”的政策。
過渡期第一項政策是“五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繼續發放補貼。老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每名退休人員都有125元補貼。為了“消化補貼”,所以用“五年過渡期”來逐步減少補貼發放金額,最後取消補貼。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員補貼標準分別為104元、83元、62元、41元、20元。過渡期第二項政策是“五年過渡期”內新、老辦法同時計算養老金,養老金比較后就高不就低。按現行辦法計算養老金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部分逐年按比例封頂。2006年至2010年封頂的比例分別是:10%、30%、50%、70%、90%。對於新、老辦法比較后現行辦法低於老辦法的仍按老辦法計算。這樣通過控制增幅,保障最低的辦法,避免了養老金待遇的震蕩,保障新、老待遇的平穩銜接。

發展狀況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也是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中央在當前經濟形勢相當嚴峻的情況下推出這項計劃中的政策措施,顯然有著更深層的意義。在穩定人心,拉動內需,增強信心等方面必然要發揮出不可低估的作用,是特殊形勢下黨和政府更加關注民生、關心弱勢群體的具體體現。此次調整,應是既定決策的細化和按年分步實施的一個環節。到了2010年,中央可能還會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做出安排。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月養老金將超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