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發展現狀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的界定,我國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併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后,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在許多國家,以個人為主體責任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一直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新加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典型代表國家,它實行的是以個人賬戶為基礎,政府強制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實行公共管理的個人儲蓄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主要強調個人的責任。在美國,個人儲蓄養老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種養老方式,以2003年美國人的養老供給結構為例,這種方式佔比高達39.8%。而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首先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其次是企業、個人。近幾年,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下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企業年金計劃作為我國養老第二支柱,也逐步的步入發展正規,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較慢,其養老保險的補充地位並未顯現。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我國的發展仍然滯后,甚至很多人並不了解這種養老保險。

發展優勢


(一)有利於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
緩解養老壓力
我國已於200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雖然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不斷增加,但每年養老基金的收支缺口仍然存在並呈擴大之勢。“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使得國家財政和企業承擔了巨大的養老壓力。如何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緩解養老壓力,是管理者十分關注的問題,而強調個人養老責任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正好符合這一要求,它的成功開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有利於提高個人養老金替代率
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我國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是廣覆蓋、低保障,僅用於滿足人們的基本保障需求。雖然越來越多的人已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其替代率並不高,並不能使職工退休之後的生活水平維持在退休前的水平。國際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一般為20-30%左右,我國有進一步降低目前的替代率以適應國際慣例的趨勢,這就使得參保職工必須採用除第一支柱外的其他方式,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有利於增強職工自我保障意識
由於對企業年金及其運營管理體制的認識不到位、缺乏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承擔的各類保險負擔過重導致參保積極性不高等問題,企業年金計劃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缺乏普惠性。即使在受覆蓋群體中,年金分配差距也較大。同時,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向統籌賬戶透支,及做實個人賬戶的實際難度,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職工個人對國家養老保險的信心。在這種情況下,積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利於增強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提高個人的養老責任感。
(四)有利於個人做好理財規劃
首先,在目前經濟環境不穩定、資本市場動蕩較大的情況下,通過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助於提供一個個人理財途徑;其次,對於年輕人來說,“消費明天”的觀念容易誘導其發生當期的不合理消費,而過多依賴於國家養老,通過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可以幫助他們制定相應的理財計劃,擺脫“月光族”的稱號。
(五)有利於促進我國相關金融行業發展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積極開展,不論以何種方式實施,都會積累起相當規模的養老資金。在各項配套措施不斷完善的情況下,這筆資金和其他社會保險資金一樣,作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不僅能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而且能促進資本市場的產品創新,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

加快發展


(一)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更多實施指導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已步入正軌,需要更多的途徑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這符合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雖然各地相繼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對於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實施都沒有具體的方案,導致大多數人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認識只局限於個人的銀行存款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因此,國家應制定整體的、宏觀的指導方案,而對於繳費基數、領取條件、稅收優惠等方面在考慮行業、地域經濟水平的基礎上可作靈活處理。
(二)拓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渠道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人們對養老問題日漸關注,開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時機已經成熟。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不依賴於企業行為,完全是個人自願選擇,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強制儲蓄性養老保險模式,開辦長期定向養老儲蓄業務,即要求退休前任何年齡段的人,每月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上限和下限的金額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的個人養老儲蓄賬戶。政府可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可以將這筆資金用於風險低、回報率高的政府項目,對國家和個人兩方面實現雙贏。
(三)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
從1980年中國恢復保險業務至今,商業人壽保險市場有了迅猛的發展,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競爭秩序混亂、管理運營水平不高、監管力度不夠等。但經過不斷的整頓,從應付老齡化危機的角度出發,商業養老保險應有更大的作為,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政策優惠條件鼓勵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按照國際慣例,商業養老保險提供的養老金額度應佔到全部養老保障需求的25%—40%,而我國遠低於這一標準。商業養老保險可以在保證一定收益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參保門檻,並嘗試向城鎮和農村居民全面推開,充分發揮其規模經濟的優勢。另外,隨著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可以考慮允許其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參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逐步形成有規模的保險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
(四)明確政府職責,加強宏觀管理
一方面,我國政府為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應承擔讓利、讓稅的義務。如果能允許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繳費額在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全部或按某百分比部分扣除,在領取環節也無需繳稅,那麼將引導和鼓勵廣大居民通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風險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應負責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做好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與分散化管理體制的選擇。同時,在政府監管的具體工作環節上,應做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雖然政府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不承擔最終的財政兜底,但作為第三方,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做好整個流程的宏觀管理與監督。
(五)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更多人參與
在巨大的養老壓力下,培養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實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不僅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更在於能逐步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為鼓勵更多人參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採取報刊、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擴大宣傳,增強個人對養老保障制度及個人儲蓄性養老的認識與信任感,穩定對未來的預期。中國居民有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在目前的投資心態下,一定會有很多人選擇這種儲蓄養老方式,因為每個人都會面臨養老問題,也相信每個人都會有積極性去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