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衝突

國籍衝突

國籍衝突,是指由於各國國籍法規定的不同而導致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或無國籍的法律狀態。雙重國籍和多國國籍稱作積極的國籍衝突,無國籍稱作消極的國籍衝突。國籍的衝突造成管轄上的許多麻煩,致使諸如服兵役、納稅以及外交保護等問題難以解決。各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國際條約等方式消除國籍的衝突。

積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1)具有多國國籍,若有一個國籍是內國的,以內國籍為準;
(2)若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有三種做法:A.以當事人最後取得國籍為準;B.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C.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3)對多個國籍不做內外區分,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中國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通常以國籍為屬人法的連接點;
英美法:通常以依據為屬人法的連接點。
我國採用:住所與國籍相一致原則或最密切聯繫原則。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82條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消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無任何國籍的當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若無住所或無法確定其住所,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中國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住所。

國籍衝突範例


中國公民(無綠卡)出生在美國獲得美籍的孩子俗稱“美寶”,是國籍衝突的典範。美寶出生在美國的孩子依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的人,均為合眾國和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出生就具有美國國籍。而依據《中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美寶又具備中國國籍。在中國,美寶是中國公民,出了中國之外包括港澳台美國都是美國公民,這種非共存的國籍狀態叫做國籍衝突,並非雙重國籍。等到美寶18歲以後,如果不選擇退出美籍,那麼中國國籍取消,那麼只剩下單一美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