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價格

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利益而定的價格

保護價格是指國家為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的利益而制定的價格。一般只適用於個別商品或個別商品的一定時期。如農產品大都是人民必需的生存資料,當它出現暫時的供大於求時,價格則會下降,其結果將導致生產滑坡。實行保護價格,當市場價格相對較高時,生產者可獲得較多利益;當市場價格相對較低時,生產者可把商品賣給政府,並享受保護價,免受較大損失。在我國,保護價格主要是邊遠地區農產品收購的最低保護價(即最低限價)和工業品銷售的最高保護價(即最高限價)。

簡介


保護價格(protective price):
bǎo hù jià ɡé
例如,為保護農民利益,對農產品規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格,以補償生產成本並有一定收益;對某些在邊遠地區銷售的工業品(如食鹽)規定最高限價,以保護邊遠地區消費者的利益。

意義


一國政府為了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以及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價格。包括對某些工業品的銷售價格、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及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的價格規定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或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將商品價格定在某一水平。其目的是平抑市場物價、保證物價相對穩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農民的合理收益,促進對外貿易生產的發展。

形成方式


保護價格形成的方式不盡相同,大體有四種:
①通過行政措施,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對商品價格作出規定;
②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對主要農產品和國家重點發展的產品實行保護性收購,對某些日用工業品實行限價銷售;
③通過稅率調整或稅收減免的方式影響價格水平,達到保護的目的;
④政府通過調整銀行利率影響價格。

起源


保護價格最早出現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通過關稅保護本國工農業產品。在國內貿易中廣泛實行保護價格,則出現在20世紀初一些國家逐漸加強對經濟活動的干預這一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為了促進邊遠山區、牧區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國家對這些地區農副土特產品收購價格實行了最低保護價,對某些工業品的零售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由此產生的虧損,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1957年國家規定對邊、遠、山區的糧食收購實行最低保護價。1958、1963年又再次規定對上述地區生產、生活需要的主要工業品如食鹽、火柴、農用柴油、農業用電等實行保護價格。保護價格在一定經濟條件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產中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價格及消費格局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