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暴露
由於職業關係而暴露在危險因素中
職業暴露是一個漢語辭彙,拼音是zhí yè bào lù,意思是指由於職業關係而暴露在危險因素中,從而有可能損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種情況。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護理活動過程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從而損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類職業暴露。而醫務人員職業暴露,又分感染性職業暴露,放射性職業暴露,化學性(如消毒劑、某些化學藥品)職業暴露,及其他職業暴露。
2017年10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初步整理參考,鋼鐵鑄造、畫家,油漆工,粉刷工、煙囪清潔工在一類致癌物清單中。
相關數據
(1) 沒有制定內部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2) 沒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 缺乏自我防護知識與技能。
(4) 工作中發生意外,如給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注射時不慎被針頭刺破手指;醫療護理和實驗室工作中皮膚或粘膜意外被針刺或其它銳器損傷;感染者分泌物或血液意外濺入工作人員的眼、鼻、口中等。
職業暴露后存在著感染HIV的危險性,但實際感染HIV的機率是很低的。有研究資料表明,醫務人員被HIV污染的針頭刺傷后,發生HIV感染的機率為0.33%(20/6135),粘膜表面暴露感染HIV的機率為0.09%(1/1143)。2712名無破損皮膚暴露者無一例發生HIV感染。
接觸血量大;受損傷口深;造成傷口的器械上有明顯的血跡;器械曾刺入靜脈或動脈內;病人正處於感染早期或晚期(如於事故后60天內死於艾滋病)。
(1) 緊急局部處理
用肥皂和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粘膜。
如有傷口應輕輕擠壓,儘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清洗。
(2) 對暴露者的處理
職業暴露
暴露者應於暴露后0、6周、12周、6月、12月進行血液檢測。
(3) 事故的報告和記錄
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和當地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並對事故過程和處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包括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損傷的具體部位、損傷的程度、接觸物的種類和含有HIV的情況、處理方法和處理經過(包括現場專家和領導的活動)、詳細記錄用藥情況及首次用藥時間、藥物的毒副作用情況及用藥的依從性。
各事故處理單位在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將上、下半年填寫的艾滋病職業暴露人員個案登記表報至本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填寫本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職業暴露事故匯總表",報至本省(市、區)衛生廳(局)。抄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 保密:
無論重大事故還是小型事故,對事故涉及的職業暴露者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均應做好保密工作,每一個得到信息的機構或個人均應嚴守秘密。
(1) 制訂、實施醫療實驗室安全操作和普遍性防護措施指南。
(2) 對有關人員(包括醫務人員、警務人員等)加強艾滋病傳播途徑及自我防護的宣傳教育以及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提高他們預防艾滋病的知識水平及自我防護能力,並持正確態度,既不能過度恐懼,也不能無所謂。
(3) 設有專門的組織和管理系統。
(4) 落實好各項防止職業暴露的安全操作和個人防護措施。包括醫療實驗室的布局,安全操作規章,廢棄物的消毒處理,個人防護用品和健康監護等。
出現事故時要及時報告並做好記錄以便及時評估。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
衛醫發〔2004〕108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職業暴露漫畫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重視醫務人員的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問題,切實按照本《指導原則》的規定加強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防護工作,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
二、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知識的培訓。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承擔艾滋病病人診療工作的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和組織醫務人員、其他職工學習本《指導原則》,醫務人員和其他職工應當接受相應培訓,正確掌握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防護技術。
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有關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工作制度,並為醫務人員提供合格的防護物品。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和設置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儲備庫,保證藥品在規定的時間和可及的距離內提供使用。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抄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衛生部、部直屬有關單位。
衛生部辦公廳2004年4月7日印發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從事診療、護理等工作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第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原則的規定,加強醫務人員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工作。
第二章 預 防
第四條 醫務人員預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措施應當遵照標準預防原則,對所有病人的血液、體液及被血液、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源物質,醫務人員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第五條 醫務人員接觸病源物質時,應當採取以下防護措施:
(一)醫務人員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時進行手消毒。
(二)在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飛濺到醫務人員的面部時,醫務人員應當戴手套、具有防滲透性能的口罩、防護眼鏡;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大面積飛濺或者有可能污染醫務人員的身體時,還應當穿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隔離衣或者圍裙。(三)醫務人員手部皮膚髮生破損,在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雙層手套。
第六條 醫務人員在進行侵襲性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要保證充足的光線,並特別注意防止被針頭、縫合針、刀片等銳器刺傷或者划傷。
第七條 使用后的銳器應當直接放入耐刺、防滲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針頭處理設備進行安全處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銳器,以防刺傷。
禁止將使用后的一次性針頭重新套上針頭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觸使用后的針頭、刀片等銳器。
第三章 發生職業暴露后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應當立即實施以下局部處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污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沖洗粘膜。
(二)如有傷口,應當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儘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動水進行沖洗;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三)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后,應當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進行消毒,並包紮傷口;被暴露的粘膜,應當反覆用生理鹽水沖洗乾淨。
第九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暴露的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進行評估和確定。
第十條 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級別分為三級。
發生以下情形時,確定為一級暴露:
(一)暴露源為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為暴露源沾染了有損傷的皮膚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時間較長;或者暴露類型為暴露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但損傷程度較輕,為表皮擦傷或者針刺傷。
發生以下情形時,確定為三級暴露:
(一)暴露源為體液、血液或者含有體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為暴露源刺傷或者割傷皮膚,但損傷程度較重,為深部傷口或者割傷物有明顯可見的血液。
第十一條 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分為輕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種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為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無臨床癥狀、CD4計數正常者,為輕度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為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臨床癥狀、CD4計數低者,為重度類型。
不能確定暴露源是否為艾滋病病毒陽性者,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暴露級別和暴露源病毒載量水平對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的醫務人員實施預防性用藥方案。
第十三條 預防性用藥方案分為基本用藥程序和強化用藥程序。基本用藥程序為兩種逆轉錄酶製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強化用藥程序是在基本用藥程序的基礎上,同時增加一種蛋白酶抑製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
預防性用藥應當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儘早開始,最好在4小時內實施,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即使超過24小時,也應當實施預防性用藥。
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輕度時,可以不使用預防性用藥;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重度或者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輕度時,使用基本用藥程序。
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重度或者發生三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輕度或者重度時,使用強化用藥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不明時,可以使用基本用藥程序。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給予隨訪和諮詢。隨訪和諮詢的內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個月時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進行檢測,對服用藥物的毒性進行監控和處理,觀察和記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癥狀等。
第四章 登記和報告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情況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暴露的具體部位及損傷程度;暴露源種類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況;處理方法及處理經過,是否實施預防性用藥、首次用藥時間、藥物毒副作用及用藥的依從性情況;定期檢測及隨訪情況。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每半年應當將本單位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情況進行匯總,逐級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後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后的處理方面,可以參照本指導原則。
第十八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體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腦脊液、滑液、陰道分泌物等人體物質。
第十九條 本指導原則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