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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威
原中央電視台副總工程師
徐威,男,1959年出生,北京人,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在央視工作近20年。2001年3月任命為央視新址辦主任,全權負責新址建設。原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
2009年3月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隨後因腐敗問題被北京市反貪部門轉入一所部隊看守所羈押。2011年11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徐威犯貪污罪、受賄罪,再次將其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日前以數罪併罰,將徐威的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
1983年畢業於北京聯合大學,分配到中央電視台工作。
1985年2月任播送部控制二科副科長
1988年3月任播出控制二科科長
1992年10月任設備科科長
1994年6月任技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12月任技術管理辦公室主任
2005年5月任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
2009年2月1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1年11月21日徐威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
多次參加大型宣傳節目和重大報道活動的技術方案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主持和組織了中央電視台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和管理系統工程的設計、開發和實施,其中網路系統項目和辦公自動化系統項目獲項目部科技進步獎。
2009年2月1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2011年11月21日徐威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
受審判刑
涉嫌肇事
2009年2月9日晚21時許,在建的央視新台址園區文化中心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大火持續了六小時,火災因煙花引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6億餘元。
2010年3月23日,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包括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內的21位被告人集體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罪名均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
庭審持續了3天,檢方認定徐威為火災事故主要責任人。徐威在最後的陳述中明確表示認罪,認為其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還給央視帶來了不良影響,非常悔恨,並再次勸說同案人員認罪伏法。
2010年5月10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徐威表示服判不上訴。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貪污受賄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徐威犯貪污罪、受賄罪,再次將其訴至法院。此案經辯護人申請,法院徵得檢方及被告人同意,最終決定採取簡化程序審理。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利用其職務便利,使用央視國金公司資金註冊成立北京大新恆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恆大廣告有限公司(后變更名稱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並侵吞上述3公司公款322萬餘元,用於購買商品房、親友旅遊和出國機票等費用。
2008年8月間,徐威還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100萬元。
法院認為,徐威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徐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徐威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應予並罰。
法院還認定,徐威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徐威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發現他在前罪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故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處刑罰依法並罰。
據此,法院將徐威的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他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與之前危險物品肇事罪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七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