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倫·厄爾·伯格
第15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第15任美國首席大法官(1907-1995),雖然他有保守傾向,但在他任職期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生了各種變革並對墮胎,死刑,宗教機構和學校種族隔離問題、外國人和黑人的權利等爭議性問題做出了進步的判決。他還主持了對尼克松的彈劾。
沃倫·厄爾·伯格( Warren Earl Burger,1907年9月17日-1995年6月25日),美國律師、政治家,1969-1986年間的美國首席大法官。生於明尼蘇達州的聖保羅,他是查爾斯·伯格和凱塞林·伯格的7個孩子中的第4個,高中畢業后,在明尼蘇達大學進修了2年,1927年被聖保羅的法學院錄取(后更名為聖米歇爾學院),1931年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與埃爾維拉·施特洛姆貝格結婚,生育2個孩子。曾在聖保羅地一著名律師事務所工作,1935年成為合伙人之一,從此開始了他從事22年之久的民事案件代理人,伯格同時兼任數個公民組織的成員,在20世紀30年代並逐漸積極參與共和黨事務。
沃倫·厄爾·伯格
伯格擔任上訴法院法官達13年之久,他趨於保守的觀點廣為人知,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審理或在自由氣氛較為濃厚的法庭上,此外,他還以為美國最高法院,特別是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的批評而聞名,他之所以對沃倫主持的法庭不滿,其原因不僅是它的管理體制,還包括法庭在處理涉及新法律方面的案件時所表現出來的主動性。伯格認為法庭應該對法官的權利加以限制,政策的決定權應該有政府部門控制。
他對案件所採取的保守而謹慎的處理方式,使他贏得理查德·尼克松總統的欣賞,因而在1969年提名他為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69年6月23日,伯格宣誓就任第15任首席大法官。然而,與一般預料相反的,最高法院除去尼克松總統任命的另外3名法官外,伯格並沒能負起領導最高法院的行動,雖然他越來越保守,但伯格並不打算推翻實踐主義者在公民權問題和刑法方面所作決定的趨勢,此種趨勢乃是前任者沃倫留傳下來的主要作風。伯格在1966年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認為強迫性運載孩童上學是廢除種族隔離的公立學校的可行方式,少數民族也應享有聯邦政府補助和合約的配額。1973年伯格在最高法院對「羅伊訴韋德案」投下贊成票。在其他的法律範圍內,法院也表現的相當主動,並就墮胎、死刑、外國人權利、等問題做出重大裁決。最高法院所做的最重大的案件之一是對尼克松行使行政權的問題。審判結果法院一致通過水門事件特別檢查官有權取證總統錄音磁帶。幾天後,尼克松宣布辭職。也許伯格本人也關心司法行政方面的功能,致力於改善司法效率。在他任期內,聯邦法院的預算和臨時員工都有所增加,新的技術設備投入使用,管理和業務能力也有所提高。1986年退休,離任后曾主任美國憲法誕生200周年盛大宴會,1988年獲總統自由獎章。
前任: 厄爾·沃倫 | 美國首席大法官 1969年-1986年 | 繼任: 威廉·倫奎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