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併購

銀行併購

銀行併購泛指一家與其他用戶或非銀行市場主體之間的併購行為,併購銀行通過這種行為來實現資產經營一體化。

定義類型


類型
銀行併購包括兩類型的經濟行為:銀行合併和銀行收購
銀行合併又可以分為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
吸收合併是指銀行與銀行或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併,其中一家因吸收了其他銀行或企業而成為存續企業。例如,1991年美國化學銀行和漢華銀行以換股形式合併后仍沿用化學銀行的名稱。
新設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通過合併創建一個新的銀行,原有的銀行不再存在。例如,1996年排名世界第一位的日本東京三菱銀行便是由日本東京銀行和三菱銀行合併成立的,合併后的核心資產達到278億美元,總資產達到7030億美元,國內機構388家,海外機構200家,成為當時世界排名第一的銀行。
銀行併購
銀行併購
銀行股權收購是指一家銀行在股票市場上通過購買股票的方式控制另一家銀行的經營決策權的一種行為。例如,1998年12月德意志銀行出資101億美元收購美國信早銀行全部股權

併購動機


銀行併購的動機主要有:
化解危機動機
伴隨著金融競爭加劇,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某家銀行一旦爆發危機,很可能會發生多米諾骨牌效應,誘發擠兌風潮,衝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化解危機有時也成為銀行併購的一種動機。
我國銀行業開展併購活動的歷史不長,但與國際比較,併購動機特色鮮明:即以行政安排的化解危機性動機為主,自主的逐利性商業動機嚴重不足。不過,這種狀況正在改善,隨著中國對外資進入金融業限制的放寬,自主的逐利性商業動機會佔據主要位置。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其一切經營活動的根本動機就在於利潤最大化,併購作為一種直接投資行為當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