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領導班子


張 昕:省安委會副主任、局長、黨組書記
張朝顯:巡視員、黨組成員
劉世俊:巡視員、黨組成員
於前鋒: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馬 濤:副局長、黨組成員
平黨生:執法總隊長、黨組成員
郝敬紅:副局長
侯 峰:副局長、黨組成員
南小方:副局長、黨組成員
孫兆賢:副巡視員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划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將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交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四)加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五)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省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全省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及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草案、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監督管理省管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准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並負責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擔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監察責任,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組織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組織煤炭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安全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協助國家調查處理特別重大事故。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申報、推廣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和監督監察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議案、信訪、外事和行政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受理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資質的申請;協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規劃科技處)。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省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草案、標準和規程;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全省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工作;承擔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科研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三)綜合協調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程、標準;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和演練,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關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聯繫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通報全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分析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草案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石油、燃氣、地質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貿易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經營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省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批發)准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事故調查處。依法組織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省政府委託,負責重大事故的批複與結案工作;依法監督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及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查處和舉報獎勵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
(九)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承擔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工作。擬訂涉及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組織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科技發展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全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工作;參與煤礦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參與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下設2個處:煤礦安全監察一處、煤礦安全監察二處,機構規格均為副處級。
(十)人事培訓處(機關黨委)。承辦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8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主任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副主任3名,安全生產監察員6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省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管理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保留河南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總隊。其主要職責是: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在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和檢測檢驗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行政編製25名,其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2名、安全生產監察員(正處級)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四)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