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7號),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以下簡稱自治區司法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的職責
1.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3.組織指導律師資格和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2.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3.主管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的職責。
(三)強化的職責
1.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2.警務督察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疆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疆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審查工作。承辦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辦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實施政府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報備工作。負責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負責促進和諧預防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負責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負責“去極端化”工作。
(八)管理自治區戒毒管理局。監督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審查、複核、報批和證書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自治區法治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合作交流。承辦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
(十二)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司法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本系統綜合性會議和重要活動。管理機關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指導直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
(二)法治調研處。開展全面依法治疆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疆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自治區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疆有關重要文件和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報告。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組織開展全區法治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政府規章編纂、彙編工作。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正式譯本。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法治督察處。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疆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接受各地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組織辦理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辦理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對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組織開展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立法一處。負責自治區經濟和社會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五)立法二處。負責自治區政治、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司法廳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六)監獄戒毒工作處。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監獄、戒毒系統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負責全區監獄、戒毒系統有關改革發展與建設方面的政策研究。指導、監督全區監獄、戒毒系統監獄刑罰執行、教育改造和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戒毒康復等工作。指導被判刑人移管執行工作。負責*****工作。
(七)社區矯正管理處。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八)行政複議與應訴處。負責承辦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涉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九)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自治區“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權責清單梳理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核、確認、公示和行政處罰審核工作。
(十)普法與依法治理處。負責擬訂全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負責促進和諧預防犯罪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負責制定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十二)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負責規劃和協調推進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工作。編製司法鑒定、公證和仲裁名冊並公告,負責相關資質審核、備案等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法律服務行業建設。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十三)律師工作管理處。負責律師管理工作。指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疆代表機構及律師依法開展法律服務活動。
(十四)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負責全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審查、複核、報批和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裝備財務保障處。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警務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裝備財務管理工作。
(十六)科技信息化處。負責指導本系統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應用系統建設、運行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十七)政治部(警務部)。負責本部門、本系統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管理新疆司法警官學校。政治部下設人事警務處、組織培訓處。
(十八)人事警務處。負責擬訂本系統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機構編製、警務督察等工作。負責直屬系統公務員管理、援疆等工作。管理自治區司法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審核本系統出國(境)項目。
(十九)組織培訓處。指導、監督本系統黨建、宣傳思想文化、新聞等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幹部(幹警)教育培訓、人民警察警銜晉陞培訓和表彰獎勵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機關及直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創建和計劃生育等工作。指導機關紀委紀檢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幹部處。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
司法廳機關行政編製133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委書記),政治部主任1名,處級領導職數4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監察室、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各2名)。
(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成員的通知》(新黨廳字〔2008〕55號),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與自治區司法廳合署辦公,同意增設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長級),具體負責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自治區司法廳法制宣傳處不再掛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7號),自治區司法廳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三)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自治區司法廳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原承擔的部分法律援助行政管理職責划入廳機關。
(四)自治區司法警官學校和司法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王江:新疆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副廳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第一政委、局長。
分管:協助主持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主持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法治調研處、監獄戒毒工作處(側重監獄工作)、新疆司法警官學校工作。
艾尼瓦爾·斯依提:新疆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廳長,自治區戒毒管理局第一政委。
分管:主持自治區司法廳行政管理工作,分管自治區戒毒管理局、科技信息化處、監獄戒毒工作處(側重戒毒工作)工作。
梅桂萍:新疆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兵團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負責協調自治區司法廳與兵團司法局工作。
王令軍: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自治區戒毒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主持自治區戒毒管理局全面工作。
張繼生: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廳政治部、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機關黨委工作。
周志豪: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協助分管法治調研處工作,分管廳立法一處、立法二處工作,統籌協調行政立法、行政執法、“放管服”改革工作。
王曉東: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分管:主持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司法廳紀檢監察組全面工作。
庄淑君: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廳裝備財務保障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科技信息化處,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工作。協助分管新疆司法警官學校工作。臨時代管辦公室、指揮中心、服務中心工作。
錢瑜: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廳法治督察處、行政複議與應訴處工作。
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本機關及屬本機關管理的新疆律師協會、公證協會、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鑒定協會、人民調解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國家司法考試處等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凡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主動公開或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本機關編製了《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也可通過新疆司法廳索取途徑獲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的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二)公開形式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3.通過司法廳檔案室等方式公開政府信息。
4.其他方式: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受理機構:新疆司法廳
諮詢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10:00時—13:30時,下午16:00時—19:30時。
(二)申請步驟
1.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須填寫《新疆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在本機關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新疆司法行政網”網站上下載表格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請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的說明。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司法行政網站上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后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提交。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當場提出申請。(特別說明:採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進行諮詢。)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和形式要求等。
2.登記
對於有效的申請登記並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並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答覆
收到申請后,能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給予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1)屬於應當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需要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限。
(2)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充申請通知書》。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三)收費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
三、救濟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新疆司法廳監察室舉報。
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10:00時—13:30時,下午16:00時—19:30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