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權
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
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的情況下,依法完全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權利。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就對外關係來說,主權就是獨立。1949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1974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說:“各國根據其人民的意志,有選擇其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以及經濟制度的主權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受不論任何形式的外來干預、壓制或威脅。”
獨立權主要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屬於國家的基本權利。
獨立權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自主性,即國家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二是排他性,即國家處理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受外來干涉。
獨立權是國家主權的根本體現。“主權有不同方面。就其排斥附從任何權威,尤其是排斥附從另一個國家的權威而言,主權就是獨立。就其在國外的行動而言,主權就是對外獨立。就其在國內的行動自由而言,主權就是對內獨立。”由於國家具有對內獨立權,因此,國家可以自由地確立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按照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本國的行政事務,制定本國的政策法律等等。由於國家具有對外獨立權,因此,國家除受國際法限制外,可以自由處理其國際事務,例如訂立國際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等等。
現代國際法上的國家獨立權,包括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國家在享有獨立自主處理本國事務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國際法律權利的同時,也具有不侵犯他國獨立的國際法律義務。
早期自然法學從個人是獨立的推論出入之集合體國家也有獨立權。後來,國際法的發展承認獨立權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1949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宣告:“各國有獨立權,因此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利,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179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規定:“每個國家有權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強迫或威脅。“但是,國家獨立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範,必須承認其他主權獨立國家的存在和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例如,在國內不得實施國際法禁止的奴隸制、種族歧視、滅絕種族等國際犯罪行為,必須依國際法保護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允許許外國商船無害通過,給予外交使節以特權與豁免等;在對外關係上,按照國際法規則處理國際關係,尊重國家間的獨立平等,堅持本國內政不容干涉,同時也不干涉別國內政。此外,國家也可通過締結條約或參加國際組織自願承擔各種國際義務,使自己行使獨立主權的自由受到某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