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咎既往
不咎既往
咎:責怪。對以往的錯誤或罪責不再追究。
先秦·孔子《論語·八佾》:“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
語出《論語.八佾》:“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謂對以往的過錯不再責備。《明史.貴州土司傳.貴陽》:“令還侵地,不咎既往,已屬國家寬大。”清 薛福成《庸庵筆記.史料一.咸豐季年三奸伏誅》:“此後惟有以寬大為念,不咎既往。”亦作“不追既往”。清 林則徐《諭各國商人呈繳煙土稿》:“聞該夷平日重一信字,果如本大臣所諭,已來者盡數呈繳,未來者斷絕不來,是能悔罪畏刑,尚可不追既往。”
既往不咎
賞罰分明、信賞必罰、殺一儆百
既然他已經承認了錯誤,我們就可以不咎既往了。
作謂語;形容不計較過去的事情
let bygones be bygo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