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府
土司府
土徠司府為本地轄區內的封建領導者,土司。下設屬官衙門、機構、保安隊及基層政權。等級大則相當於巡撫、縣長級別。多存在於少數民族邊疆地區。
土司府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治階級互相聯合、鬥爭的一種妥協形式。在土司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爭。
土司軍事制度是封建統治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它歷經元、明、清三代數百年歷史,幾經演變,最終形成其固有的基本內容和特徵。是我國古代封建統治王朝中央集權制下軍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時間跨度之長、範圍之廣,曾經對傣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產生過重大影響,因此,今天,在穩定邊疆、構建多彩和諧雲南的歷史條件下,來研究分析古代土司軍事制度仍然具有現實意義。
貴州的改土歸流始於明代,高潮卻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間。督撫大員鄂爾泰等人的改土歸流建議為雍正皇帝採納,是有其深刻歷史原因的。這集中表現在: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相互爭殺,嚴重妨礙中央集權;而土司、頭人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區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著“開江路以通黔粵”、連陸路以通川楚達雲南,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前奏是對烏乃、烏撒等土司的改土設流,重點則是對湘黔邊,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及廣順、定番(今惠水)、羅甸交界處的開闢。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官名。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徵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徠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儂智高起義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明代中央王朝為了鞏固其對全國的封建統治地位,在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了一種分封各族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制度,這就是所謂的“土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