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生

陳全生

陳全生,1950年7月生,河北撫寧人,中共黨員。經濟學家,國務院參事。曾任國務院研究室工業交通貿易研究司司長,2008年3月被聘為國務院參事,2013年續聘國務院參事。曾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工作多年,長期從事經濟分析、政策研究工作,起草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還參加過國有中小企業改革及醫改等政策研討及制定。

主要經歷


陳全生
陳全生
陳全生的主要研究領域為“企業管理”、“企業改革”、“宏觀經濟”等,研究課題涉及中國礦產資源開發、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等。他長期從事企業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我國非公經濟政策權威研究專家、著名企業戰略管理專家,擔任過國內第一個促進非公經濟發展的系統性政策文件——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非公36條”)起草小組組長。

個人事迹


陳全生
陳全生
曾提出“有房住”不等同於“有住房”,“居住需求”不等同於“買房需求”,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可以保證“人人有房住”,但保證不了“家家擁有住房”。所以應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把那些買不起、或暫時買不起、或暫時買不起大房、好房的居民,從銷售市場引導到租賃市場上來。建議實行“限賣、不限買”的政策。
房地產投機,買是為了賣;打擊房地產投機,不是打擊其買,而是打擊其賣。1年就賣,與原購房差價的95%,國家收走;2年賣的,85%收走;3年賣的,75%;如此,比例逐年遞減。用增值收益稅遞減的辦法,先準確鎖定房地產投機,后狠狠打擊。這樣做,自然也釋放了自住剛需。
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他提出“允許買房,限制賣房,獎勵租房,閑置罰款”的十六字方針,對那些買了房后,不住、不賣,也不租的,建議借鑒二戰後德國曾實行的特殊法律《德國住房經營管理法》,當市場機制失靈時,就進行政府干預,由政府住房主管部門將長期閑置的住房強制出租或分配給需要住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