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孫氏三兄弟案

事件

“孫氏三兄弟案”曾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作為打黑典型案件進行宣傳。2011年吉林省大量讚揚打黑典型的報道中,“孫氏三兄弟案”是被提及最頻繁和最典型的一個。

201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孫寶東故意殺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孫寶國故意殺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孫寶國等人故意殺人、涉黑再審一案。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孫寶國等人涉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裁定,9人被改判無罪,7人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過此次再審判決的刑期,均被依法當庭釋放。 

2018年1月24日,曾為“孫氏三兄弟案”主要涉案人員的孫寶東被平反后,因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88萬餘元國家賠償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審理。201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法賠3號國家賠償決定,駁回孫寶東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賠償請求。

事件背景


關押8年後,孫寶東終於回家了。2017年1月22日上午,這個曾因參與黑社會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19年的普通鋼材生意人,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再審提審,多項罪名被認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原審多項判決被撤銷。
當年,孫寶東的兄弟孫寶國、孫寶民均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身陷囹圄。
2013年9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名,判處孫寶國死刑,緩期2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孫寶東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
對這起罕見的最高法再審提審的刑事案件,2016年9月28日,中國青年報以《最高法再審吉林一涉黑典型案最高檢當庭建議部分改判》為題予以報道。
庭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認為故意殺人罪和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性、證據均存在問題,同時“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並因此導致定罪量刑明顯不當,顯失公正。”
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擔任審判長的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當庭宣布,被告人孫寶國、孫寶東的“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原審判決當庭撤銷。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無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實際服刑期限也均已超過了此次改判的刑期。
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決前已刑滿釋放,正在服刑的孫寶國、孫寶東等4名被告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過此次再審判決的刑期,均被依法當庭釋放。

事件經過


事實上,“孫氏三兄弟案”曾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作為打黑典型案件進行宣傳。2011年吉林省大量讚揚打黑典型的報道中,“孫氏三兄弟案”是被提及最頻繁和最典型的一個。
孫寶國和孫寶東兄弟二人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等認為與1996年發生在遼寧省鞍山市火車站的一起“故意殺人案”有關。
2011年的相關打黑典型報道稱,二人因與鞍山市火車站的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刺死、刺傷數名司機,卻被當地法院“錯誤”的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
15年後,在吉林省、吉林市等各級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協調”下,這份早已生效的判決被撤銷,最終被改判為“故意殺人罪”,同時被併入涉黑案審理。
而1997年,孫氏兩兄弟是被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起訴的。
鐵東區人民法院認定,孫寶國、孫寶東在突然遭到暴力襲擊后,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向圍打他們的眾人亂刺。此後,孫寶國將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傷,孫寶東則造成了一人重傷、兩人輕傷,而他也被刺成輕微傷。
事後調查顯示,當天參與襲擊的計程車司機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機還是涉嫌持刀搶劫的在逃罪犯嫌疑人。
據此,鐵東區人民法院認定,孫寶國、孫寶東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反抗,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傷害犯罪,但系防衛過當,應依法減輕處罰。最終,二人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孫寶國獲刑3年、緩刑3年,孫寶東獲刑1年、緩刑1年。
但15年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判決。“防衛過當”變成了“故意殺人”——孫寶國被判以死刑、立即執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
孫家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2013年吉林省高院的二審判決中,依然認為是“故意殺人罪”,孫寶國被判死緩,孫寶東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17年1月23日的宣判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認為,吉林省高院認定故意殺人罪的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2008年1月,長春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隊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多個批示稱,長春市有一個“以孫寶國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當年的媒體報道稱,該案引起吉林省公安廳領導的高度重視。時任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史力指示,該案轉吉林市公安局偵查辦理,並列為省公安廳督察案件,孫氏家族涉黑團伙犯罪及涉內案件一併徹查,辦成“鐵案”。
2008年孫寶國和孫寶東被刑拘。兩年多偵查中,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孫寶國和孫寶東所涉嫌的罪名越來越多,孫氏兄弟被牽涉到的親友也越來越多。到了2009年,吉林市警方將偵查的目光轉向鞍山火車站案件。
這起十多年前判決已生效的舊案因“涉黑”被重提,后被改判以重刑。
有報道顯示,吉林市警方除訊問孫氏兄弟以外,還曾在3年時間裡7次往返鞍山,“訪過了數百名證人和群眾”,辦案刑警因此被媒體譽為“打黑尖兵”。案件隨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證詞反轉


時隔十三年,該案的證人證言發生了巨大變化。
裴某某、高某某、羅某某等四名被害人1996年證實稱自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開,到了2009年則變成了看見刀就跑開,在跑開的過程中被刺中。
2009年於剛義、張強昌兩名新證人作證稱,看到孫氏兄弟持刀瘋狂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鐘,追到一個扎一個。
當年和孫氏兄弟一起去鞍山採購鋼材的會計陳秀芳,證言則從1996年稱看到很多人拿著大板凳圍堵孫氏兄弟,變成了鞍山市公檢法機關接受了請託。
2017年的宣判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都存疑,判決稱相隔十九年才出現的新證人,當年是否真的在案發現場,為何1996年未作證,均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且新證言得不到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的印證,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孫寶東的辯護律師張鐵雁說,在現場證據沒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言詞證據前後發生這麼大轉變,導致案件定性發生巨大反轉,吉林省兩級法院至今未給出合理的解釋。
鞍山火車站案件被併入“涉黑案”,“故意殺人罪”的罪名無疑加重了“涉黑”的分量。
在此前圍繞該案的法學專家研討會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陳興良曾表示,這是他見過最離譜的黑社會案件。

決定再審


201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孫寶東故意殺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201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孫寶國故意殺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再審開庭


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孫寶國等人故意殺人、涉黑再審一案。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虞政平、主審法官齊素組成合議庭,胡云騰擔任審判長。
1996年3月11日21時許,被告人孫寶國、孫寶東與業務員孫明偉、會計陳秀芳在吉林省長春市乘火車到遼寧省鞍山市購買鋼材,次日凌晨3時許,在鞍山市火車站站台與上前攬客的計程車司機被害人李維民因言語不合發生爭執……
這是第二巡迴法庭成立后公開開庭審理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也是第二巡迴法庭“庭審走進法學院活動第二季”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法庭審理體現了多項改革精神,合議庭首先作出尊重司法權威、恪守司法禮儀、倡導誠信訴訟、排除一切干擾等四項釋明,始終貫徹“最後一問”,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庭審理全程公開進行,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到庭參與訴訟,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執法機關代表,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師範大學法學院的部分師生參加了旁聽。
因本案涉案人數眾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犯罪事實前後跨越20多年時間,涉及新舊刑事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把握,原判認定的罪名有故意殺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十多個,還涉及防衛過當認定等重大法律爭議問題,法庭未當庭宣判。

再審宣判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巡迴點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孫寶國等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吉刑三終字第48號刑事判決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吉中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撤銷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鞍審刑終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長刑監字第12號再審決定、(2009)長刑監字第7號再審決定、(2009)長刑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及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08)長寬刑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2009)長寬刑重字第79號刑事裁定,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長刑監字第11號再審決定、(2009)長刑監字第8號再審決定、(2009)長刑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及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08)長寬刑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2009)長寬刑重字第80號刑事裁定,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長刑監字第10號再審決定、(2009)長刑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及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09)綠刑重字第3號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孫寶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扣除孫寶國因妨害公務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和因尋釁滋事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即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原審被告人孫寶東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原審被告人曲海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扣除曲海文因尋釁滋事被治安拘留的十五天,即自2008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原審被告人周艷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原審被告人周艷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罰已監外執行完畢)。原審被告人梁廣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已監外執行完畢)。原審被告人孫立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止)。原審被告人孫寶民、孫福海、高威、鄒作佰、孫明偉、李仁河、李士坤、陶立新、孫桂英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孫寶國、孫寶東故意殺人主要是依據案發十餘年後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陳述及新出現的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但是,這些新言詞證據雖然改變了案發當時證言的內容,對被告人更為不利,但這意味著被害人當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印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足,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組織性、經濟性、行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徵,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因孫寶國等與各被害人間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糾紛,認定孫寶國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已過追訴期限,應依法宣告無罪。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這些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並無錯誤,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權威性應當得到尊重和維護,在2013年新的刑事訴訟法生效以後,還將原判撤銷重新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違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應當謙抑的理念。
當年的16名被告人中如今有9人被改判無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實際服刑期限也都已超過了此次改判的刑期。胡云騰當庭告知,所有被告都有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並就尊重、服從判決和相關國家賠償事項作了釋明。

獲得國賠


2017年11月25日上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當事人孫寶東獲得國家賠償30餘萬(其中包括247757.73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5.7萬元精神撫慰金)。
據悉,孫寶東共提出三項賠償申請,一是人身自由賠償金23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1萬餘元、差旅費和律師費等100萬元,法院判賠人身自由賠償金24萬餘元,判決精神撫慰金5.7萬,對於其他100萬元被駁回。二是申請返還被沒收的現金、被處置和房產、轎車,決定書顯示,除部分資金返還外,轎車被折現返還。
另外,孫寶東還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省級媒體上公開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對此,決定書顯示,“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不服國賠


2018年1月24日,孫寶東與代理律師張鐵雁認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持金額過低,沒有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審理。

駁回申請


201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維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法賠3號國家賠償決定,駁回孫寶東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賠償請求。 

法律意義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紮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高度重視糾正和防範冤假錯案,為本案再審糾錯創造了良好條件。本案所涉違法犯罪行為二三十起,時間跨度近20年,涉案罪名多,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改判該案,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體現了堅持不懈地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對糾正冤假錯案反覆強調,要求對冤假錯案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糾正一起,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個案件的再審改判,就是對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有關要求的貫徹落實。
二是傳遞了嚴格司法、公正司法的正能量。嚴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方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本案的再審改判,體現了最高法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態度,體現了對人權的司法保障,說明人民法院在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上作出了實實在在的努力。
三是增強了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信心。該案的案情十分複雜,牽涉多地辦案機關和新舊法律適用,再審改判大部分被告人無罪並對其他被告人減輕刑罰,將對全社會通過個案樹立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意識產生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