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居所
稅收居所
即從自然人在徵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個法律事實,決定其是否有稅收居所。即以自然人是否擁有該國國籍而確定是否有稅收居所的標準。即以法人總機構所在地為其稅收居所。
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上,關鍵在於稅收居所的存在。在各國稅法實踐中,關於自然人的稅收居所的確認,採用的標準有:
(1)住所標準。即從自然人在徵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個法律事實,決定其是否有稅收居所。住所是自然人的永久住處,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
(2)居所標準。即以自然人在徵稅國境內是否擁有非永久性的,但經常居住的場所,以居所這個法律事實決定其是否有稅收居所。
(3)居住時間標準。即以自然人在徵稅國內居留是否超過一定期限作為確定其是否有稅收居所的標準,並不考慮在該國是否擁有房屋等。
(4)國籍標準。即以自然人是否擁有該國國籍而確定是否有稅收居所的標準。
對於法人稅收居所的確定,採用的原則是:
(1)法人註冊成立地標準。即以法人的註冊成立地為其稅收居所。
(2)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即以法人實行實際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所在地為其稅收居所。
(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以法人總機構所在地為其稅收居所。納稅人在境內存在稅收居所這一法律事實,意味著居住國政府有權要求該居民納稅人就其來源於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即全球範圍所得,承擔納稅義務。這種根據稅收居所聯繫對納稅人來自境內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徵稅的原則,稱為居住原則或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
鑒於跨國納稅人常利用變更稅收居聽的辦法來逃避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通過有關法令中作出特別規定,對本國居民移居國外的自由施加各種限制。並且,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本國居民在移居外國前必須繳清全部應付稅款。在美國,任何人若要申請出境,都必須交驗稅款繳訖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