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是政府轉變職能、依法行政、為產業和企業服務、切實維護產業安全的途徑之一。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是政府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它不同於傳統的經濟運行分析,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進出口監測。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是政府轉變職能、依法行政、為產業和企業服務、切實維護產業安全的途徑之一。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主要通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異常情況的連續性監測,分析其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及影響程度,以動態分析的方法判斷未來產業和貿易發展的趨勢、變化,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提出利於產業發展,規避風險的政策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產業和企業決策服務,實現“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建立和完善產業損害預警系統是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前瞻性、預防性的重要手段,對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從體系來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是由國家、地方主管部門、中介組織、大型企業組成的統一規劃、分工合作、各有側重、信息共享、反應靈敏的“四位一體”工作體系。它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評估、預警預報、預案實施、效果評價等一系列程序和措施,是一整套覆蓋重點產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的產業安全評估和防範系統。
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三年來,我國摸索了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的模式和方法,並組織有關單位編製了產業損害預警監測指標體系、重點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模型;建立並完善了預警數據報送平台、預警信息定製與發布平台、預警數據挖掘分析平台;相繼建立了若干重點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定期監測分析,並編寫上報產業損害預警報告;研究開展區域性進出口產業損害預警工作的方法。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重點監測進出口與國內產業發展的相關指標以及國外相關產業發展的狀況等方面因素,通過預警模型和專家系統,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分析評價進出口變化對我國行業發展的影響,並對可能發生的貿易摩擦及其對產業發展的阻礙進行預測評估。預警機制將通過及時向政府、行業協會及企業發布預警信息,為有關方面提供決策支持。
一是要確定重點監測產品目錄、監測指標體系和相應的監測企業,並根據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監測產品目錄確定的原則主要有:
(1)本地區規劃中擬重點發展、目前尚屬優質的工業產品;
(2)本地區的主導產品,市場份額在全國占相當重要的地位且易受進口衝擊;
(3)本地區獨有的,出口有優勢,在全國出口量較大,且對本地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出口產品。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業產品監測指標體系。監測指標體系包括進出口指標、國內相關產業生產經營指標、國內外市場價格指標以及影響因素四個部分。月度監測指標包括進出口數量、平均進出口價格、國內同類產品產量、銷售量、銷售額、庫存、利潤率以及市場價格等。影響因素包括國內外重大貿易政策調整、技術進步等。
三是探索行業產業損害預警的分析方法。目前,我們擬採用的方法是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定量部分主要根據獲取的監測數據,從出口產品的數量、價格、對國內工業的影響等方面,運用預警數學模型,定量判定行業是否遭到損害。定性部分主要是建立專家系統,根據監測產品的行業經營狀況和對其產生影響的各層次因素,建立階梯層次結構和判斷矩陣,各專家依據知識和經驗,填寫專家問卷。再根據專家問卷確定相關限值,計算各因素權重,通過邏輯運算,算出專家評估指數,從而判定行業是否遭到損害。
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發揮定量和定性的各自優勢,進而確定產業損害預警指數。
四是確定適當的信息收集和反饋渠道。暢通的信息收集渠道是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方便傳輸的手段。
在產業損害預警工作的基礎上,我國關於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基礎性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進展。首先,外貿法關於產業競爭力調查的內容,使產業競爭力評價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依據;其次,重點行業開展的產業國際競爭力評價研究,為產業競爭力調查與評價工作進行了實踐上的探索,並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從國際法原理上看,預警機制是國際法上情勢變更原則在國際貿易關係中的具體表現,是WTO例外條款生效和各成員方實施相應貿易救濟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而言,預警機制的主要內涵為確定情勢之改變是否達到根本改變當事國義務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夠對該類情勢變更進行預見,進而確定根本性變更何時發生。它的外延是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評估和預測發生的情勢變更程度,協助確定情勢變更是否達到根本改變當事國義務,而使締約國享有的條約所規定的利益受到損害,並與另一締約國之間發生利害關係的嚴重失衡時,為最終該締約國為保護本國的利益終止條約或尋求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便利。
目前,很多國家的政府出於保護產業、及時發起貿易救濟案件的目的,紛紛建立預警體系,對重點行業進行長期的跟蹤監測和預警分析,以便及時發現案件的苗頭。而且,一旦立案,這些監測信息又成為其裁決的重要依據。較為成熟的模式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美國商務部2003年9月建立“工業分析辦公室”,負責審查和評估進出口貿易、政府政策對產業及企業的影響,主要通過產業國際競爭力調查與評價,最終編製形成報告,並成為發起貿易救濟措施的基礎性信息。又如南非、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印度建立的進口監測機制,以及中國台灣省建立的貿易救濟防火牆系統等。
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49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這一條款的實施表明,建立預警應急機制已成為中國政府的法定職責,對在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開展中保護產業發展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條目在以下條目中被提及 對外貿易法 貿易摩擦
關鍵字 產業損害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