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審院
大審院
大審院設立於日本明治時期初期。直至最高裁判所設立為止,大審院一直是日本近代的最高法院。
大審院以法國的破棄法院(法語:Cour de cassation)為模範,主要負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案件的終審,但其管轄範圍不包括特別裁判所(《大日本帝國憲法》第60條。皇室裁判所、軍法會議等。)及行政裁判所(上述憲法第61條)管轄的案件。其地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裁判所,其首長為大審院長。
大審院受理的終審案件包括全部上訴案件及控訴院等提出的對於決定或命令的抗告,其受理的一審終審案件包括《刑法》中規定的對皇室的犯罪(不敬罪等。根據昭和22年《刑法》修正案,上述罪名被廢除。)、關於內亂的犯罪、皇族成員的犯罪中應處以禁錮以上刑罰的案件的預審及判決(《裁判所構成法》第50條)。
1890年(明治23年),《裁判所構成法》(明治23年法律第6號)頒布,在大審院以下設立控訴院、地方裁判所和區裁判所等機構。
1947年(昭和22年),隨著《日本國憲法》與《裁判所法》(昭和22年法律第59號)的施行,《裁判所構成法》被廢止,大審院被撤廢。
大審院內設若干個民事部和刑事部,每部由5名判事(最初為7名)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判。如需要變更之前的大審院的法令解釋(判例變更),則根據案件性質,分別組成民事總部或刑事總部聯合體,甚至民刑事總部合議庭進行審判(參照《裁判所構成法》第49條)。上述合議庭被稱為聯合部,根據組成,分別稱為民事聯合部、刑事聯合部或民刑聯合部。
大審院是現在的最高裁判所的前身(參照《裁判所法施行令》第19條第2號)。對於某一個案件判決中的法律判斷,如不存在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且與大審院判例相反時,該案件會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上訴或許可抗告的對象或者《刑事訴訟法》上的上訴對象;同時,尚未被變更的大審院判決仍然具有判例的效力。
現今的最高裁判所法官(長官及判事)為15名,而大審院判事在1919年至1941年期間為47名,1942年為37名,1946年為31名。
玉乃世履 1875年(明治8年)5月12日-
玉乃世履 1878年(明治11年)9月13日-
岸良兼養 1879年(明治12年)19月25日-
玉乃世履 1881年(明治14年)7月27日-
尾崎忠治 1886年(明治19年)8月12日-
西成度 1890年(明治23年)8月21日-
南部瓮男 1891年(明治24年)4月8日-
兒島惟謙 1891年(明治24年)5月6日-
名村泰藏 1892年(明治25年)8月24日-
三好退藏 1893年(明治26年)3月3日-
南部瓮男 1896年(明治29年)10月7日-
橫田國臣 1906年(明治39年)7月3日-
富谷鉎太郎 1921年(大正10年)6月13日-
平沼騏一郎 1921年(大正10年)10月5日-
橫田秀雄 1923年(大正12年)9月6日-
牧野菊之助 1927年(昭和2年)8月19日-
和仁貞吉 1931年(昭和6年)12月21日-
林賴三郎 1935年(昭和10年)6月13日-
池田寅二郎 1936年(昭和11年)3月13日-
泉二新熊 1939年(昭和14年)2月15日-
長島毅 1941年(昭和16年)1月31日-
霜山精一 1944年(昭和19年)9月15日-
細野長良 1946年(昭和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