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行合一
議行合一
議行合一是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制度。為1871年巴黎公社首創。公社打碎了舊的國家機器,廢除了官僚制度,代之以一切公職人員由人民選舉並隨時可以撤換的制度,公社不是議會式的,而是同時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機構。公社通過法令決定重大問題,並直接指揮執行。公社領導機構及其成員既是立法者,又是執行者。俄國十月革命后建立蘇維埃制度,雖然國家權力有立法和行政之分,最高蘇維埃是立法機關,人民委員會(1946年改為部長會議)是行政機關;但其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因此,仍體現議行合一的原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體現了議行合一原則。
三權分立與議行合一 分別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
三權分立原則在資產階級與封建階級的鬥爭過程中逐漸成熟起來,它在歷史上曾起過重大作用。然而,隨著資產階級上升為西方國家統治階級,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也體現為階級性。
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實行直接選舉,由人民群眾直接選出86名代表,組成立法與行政統一的公社委員會。公社委員是按普遍、平等的原則由巴黎20個區的選民直接投票產生的。它設立相當於政府各部的10個委員會,即執行、財政、軍事、司法、公安、糧食、勞動與交換、對外關係、社會服務和教育委員會,領導各行政部門,各委員會由5~8人組成,公社委員兼任各委員會委員,實行集體領導,公社制定的各種法令,各行政部門必須執行。巴黎各區選出的公社委員還領導該選區的區政府,直接執行各項法令,並監督執行的情況。巴黎公社的議政合一制和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制不同,它實現了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統一,公社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
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后,列寧在創建蘇維埃國家機關時發展了議政合一的歷史經驗。鑒於巴黎公社只在1 個城市行使國家權力,還沒有組織起全國性政權機關,列寧根據俄國革命取得全國性勝利的新情況,確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全權地位,但改變了巴黎公社時期把人民選出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合而為一的做法,從1918年起就把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分開。按照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最高行政機關是人民委員會。但人民委員會完全對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蘇聯1936年憲法規定,蘇聯最高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常設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最高行政機關是蘇聯部長會議,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之間仍然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中國人民吸取國際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建設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具體實踐,創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中國國家機構,就是議政合一的國家機構。
“議行合一”的理念,最早見之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盧梭認為,最好的政體應是把立法權和行政權結合於一體的政體。1871年的巴黎公社受其影響,在政權組織形式上進行了“議行合一”的實驗。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做法給予高度評價,指出:“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構。”根據巴黎公社的實踐和馬克思的論述,所謂“議行合一”,其內容和特點就是:集立法權和行政權於一個國家機關。由普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會,作為巴黎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既負責制定法律、法令,決定重大問題,又負責這些法律、法令和決定的貫徹執行,立法權和行政權(包括最高審判權)集中由一個國家機關行使。這裡,“議行合一”的“議”指的是立法的職能,“行”指的是執行法律的職能,所謂“合一”指的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合一”。這是“議行合一”最重要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