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

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概況


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后雙方協商簽訂。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範本


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職期限:從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為____年.
二,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二,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 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 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訂

適用主體


一九八三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說明只適用於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一九九四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開始建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21世紀,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覆蓋的範圍,基本已經都是勞動合同制了。並且一九九七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中也強調:“關於“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辦理程序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併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相關問題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可以變更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2010年以來,隨著改革工作的發展,一些企業的少數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個體經營。這是經濟管理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為了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暫按以下意見辦理。
一、企業的固定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對於發揮富餘職工的積極性,克服企業人浮於事的現象,有一定好處。但是,鑒於要求“停薪留職”的多數是有一技之長或年富力強的人員,他們離開企業對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生產的正常進行會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必須根據工作是否需要,嚴加控制,區別對待。
二、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凡是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安心於現任的工作。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去農村從事技術開發和各種經營工作的,只要生產、工作離得開,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四、“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五、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后簽訂“停薪留職”的協議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要求從事個體經營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憑“停薪留職”協議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六、“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已關停的企業由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后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對於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又不能堅持正常生產勞動的老弱病殘人員和為了複習功課參加升學考試的青年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仍按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文轉發的《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具體規定。已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與上述原則有抵觸的,應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