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隱私權
專業術語
網路隱私權,專業術語,作名詞,是隱私權在網路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私人空間和私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複製、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具體的內容包括個人隱私被侵犯后要求賠償的權利;個人信息被收集的知情權;個人對網站利用個人隱私權利的限制權,網站不能未經同意私自利用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請求權;個人資料的披露和保護的決定權;個人信息資料的信息瀏覽更正權等。2013年11月26日,聯合國通過由巴西德國發起的保護網路隱私權決議。
網路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活動領域與個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隨意轉載、下載、傳播所知曉他人的隱私,惡意誹謗他人等。
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給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領域等發生了深刻而顯著的變化,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於是網上購物、遠程診斷、免費郵箱等悄然興起。然而,網路在給人類帶來繁榮、便利的同時,也打破了時間、空間的界限,使作為隱私權屏障的時間、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給數百年來人類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帶來極大的衝擊。它使社會和公眾的全部活動一覽無遺,使文明的人類面臨著一種被剝奪的赤裸的感覺開篇所提出的那些事件也為我們證實著這些絕非危言聳聽,或許網路侵犯隱私權案的下一個受害人就是你!
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路易斯·D·布蘭迪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上發表了《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及系統理論。至此之後,經過百餘年的發展,隱私權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一些國家是制定專門的成文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一些國家則通過判例加以保護。
所謂隱私,一般是指不願意為別人所知曉的有關自己的私生活和個人事務,譬如個人的資料信息、交友範圍、生理狀況乃至性習慣等。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由於我國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此我國法律並未明確隱私權,也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隱私權保護理論。這也是我國有關隱私權保護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而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列舉了“隱私權”,從而隱私這一受保護的法益上升到民事權利的高度。
網路隱私權
網路隱私權並非一種完全新型的隱私權,這一概念是伴隨著網路的出現而產生的。雖然網路隱私權具有自己的特點,但它與傳統隱私權仍有重疊的部分,因此可以說它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體現。有學者認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網路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複製、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亦有人認為,網路隱私權是指在網際網路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權利。由於國外立法多將網路隱私權納入到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範疇加以保護,所以現代網路隱私權的概念主要屬於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範疇,對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也主要是對網上個人資料進行保護。
侵權產生的容易性
網路隱私的載體是具有虛擬性質的網路,其不可觸摸性導致了私人空間、私人信息極其容易受到侵犯。網路的高度開放性、流動性和交互性的特性決定了個人信息一旦在網路上傳播,其速度之快、範圍之廣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將無法控制,使得侵權變得十分容易,而救濟變得相當困難。
侵權主體和手段的隱蔽性
網路隱私權
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由於網路的易發布性和傳播性,網路信息的發布具有了更快的傳播速度及更廣的傳播範圍,極其可能造成用戶個人私密資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質損失。同時有可能給用戶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給用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侵權的空間特定性
侵犯網路隱私權,其侵犯的客體必須以網路作為其載體,有別於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現實環境中的隱私侵權的載體之廣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網路隱私權所發生的空間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網路。
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一種財產權,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網路隱私權等同於傳
統隱私權,將會給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障礙,網路用戶應享有對於其基本數據信息的所有權,如果否定了網路隱私權是種財產權,將不利於對其的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兼具無形財產權和人格權的雙重屬性。這部分學者認為傳統隱私權是一種獨立的精神性人格權,不具有物資性或財產屬性,但在網路社會中,個人數據具有經濟價值,網路經營商會收集、利用、買賣,隱私權具有了物質屬性。所以認為這種權利應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 的雙重屬性。第三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仍然屬於人格權的範疇。
但大多數學者認為網路隱私權仍然屬於人格權的範疇,它是隱私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表現形式,伴隨著英特網的普及而產生,也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呈現出涉及廣、傳播快、保護難的特點。因此學界對網路隱私權的普遍定義是指:公民在網路中(包括區域網、廣域網、網際網路)享有的個人信息、網上個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複製、公開、傳播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為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時,用戶個人信息在網路中的財產化刺激了商家的不當收集和利用行為。
追究網路隱私權被侵犯的因素,主要是由網路的特性所決定的,Internet作為全球媒介不分國界,具有開放的屬性,在相應的軟體開發出來以後,就能夠很容易地收集和儲存相關信息,從行為上來看,侵犯網路隱私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通過網路宣揚、公開或轉讓他人隱私
即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宣揚、公開或轉讓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網上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最令人震驚的事件是1996年1月法國總統密特朗解僱的私人醫生推出了紀實作品《大秘密》一書,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檔案。
未經授權收集、截獲、複製、修改他人信息
1.黑客(hacker)的攻擊。他們通過非授 權的登錄(如讓“特洛伊木馬”程序打著後門程序的幌子進入你的電腦)等各種技術手段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竊取和篡改網路用戶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權者很少能發現黑客身份,從而引發了個人數據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問題。
2.專門的網路窺探業務。大批專門從事網上調查業務的公司進行窺探業務非法獲取、利用他人隱私。
3.垃圾郵件泛濫。網路公司為獲取廣告和經濟效益,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用戶個人信息,后將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而後者則通過跟蹤程序或發放電子郵件廣告的形式來“關注”用戶行蹤。
1.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國政府發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一文,其中關於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觀點是:只有當個人隱私和信息流動帶來利益取得平衡時,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上的商務活動才可能興旺起來。“政府支持私人企業開發有意義、使用方法簡單的隱私權自律機制。對於自律機制不能解決的問題,政府將與產業合作,共同研討解決策略。”該文表明了美國政府對網際網路商業活動中隱私權保護主要採取行業自律、減少法律限制的態度。美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為了鼓勵和促進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避免給網路服務商施加過多壓力。
2.軟體保護模式。這主要是採用技術的手段,,由網際網路消費者自己選擇、自我控制為主的模式。該模式是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希望寄託於消費者自己手中,通過某些隱私保護的軟體,來實現網上用戶個人隱私材料的自我保護。
網路隱私權
以上三種保護模式各有利弊,行業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國為代表的有關國家的隱私權觀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礎之上的,其有利於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但在發生利益衝突時卻容易引發侵犯網路隱私權的行為;而軟體保護模式依賴相關技術的發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規制使網上用戶的個人隱私更容易得到保護,但另一方面增加了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法定義務,有可能傷害其進行網路服務的積極性,從而阻礙整個行業的發展。因此,學者認為可以採取三者相結合的保護模式:以立法規製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和技術。
我國關於保護隱私權的法律還不是很健全,一般案件涉及隱私權的都是和侵犯名譽權一起進行審理的。而且法律關於隱私權的保護也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比如憲法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詐騙和誣告陷害”。我國在立法上尚未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法律條文也是比較分散,沒有形成保護隱私權的系統的法律體系。法律對傳統隱私權的保護尚不完善,那麼多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更是不甚理想,隨著網路犯罪的增加,一些關於網路違法的法律條文相繼出台,但是關於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律條例還是很少,且不全面,操作也很簡單,無法很好地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
從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來看,隱私權並未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也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依據僅是《憲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人身權的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個別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及199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隱私權的不足,但其所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明顯不能全面保護個人隱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頒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隱含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內容,這不失為一種立法的進步,但仍未從法律上明確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這又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關於我國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施行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產業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的《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關於網路隱私權比較成形的法律,僅是在一些部門規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國對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學界對我國網路隱私權的立法完善的建議:
1、採用綜合模式,制定一些行業標準
從網路隱私權的立法趨勢上來看,現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業自律模式兩種。立法模式可以較好地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但單純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縛網路經濟的發展。我國網路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尚不成熟同時考慮到我國的法治體制和一貫的法律傳統,應採用綜合模式兼采兩種模式之長處。可以先由行業自律組織制定一些行業標準。
2、制定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法律
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由法律明文確定下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立法一直忽視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憲法》也只是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受保護。《民法通則》也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司法實踐中侵犯隱私權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譽案件處理,公民不能單獨以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進行起訴。應加強針對網路隱私權的專門立法,我國現有的法規都是國務院下屬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階較低,不能有力的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另外全國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護網路隱私安全的法規或規章制度,但我們知道網路是沒有區域限制的,很多網路侵權案件甚至是跨國界的,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公民的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護作用。所以在網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網路與人們的生活聯繫越來越緊密,急需一部全國性的針對網路隱私權保護的專門立法,使得網路隱私權的保護有法可依,同時也使得侵犯網路隱私權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補償。
3、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使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切實可行
首先,在侵權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規定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隱私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特別要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其次,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侵犯隱私權罪”這一罪名,使嚴重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強其威懾力。最後,行政法律法規應強化工作人員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工作的原因,行政機關很容易收到公民相關的個人信息,所以強化行政人員對公民隱私的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對其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應予嚴懲。
徠4、加強行業自律和政府管理。由於網路信息的虛擬性,以法律法規的剛性去管理必然會影響到網路的順利發展,所以,在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對於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業自律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共識。一方面,經營者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負有絕對的義務,其內容應該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義務,合法收集義務,依法使用義務和防範泄密義務。經營者應切實貫徹實施,即一旦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從制度上保證網路用戶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種真正的互信關係。另一方面,明確政府角色定位,構架促成市場自治和行業自律的主導型與服務型相結合起來的政府。從政府管理的性質和方式講,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預,是作為一種內部力量,且是作為一種內部領導力量進行管理的,而不是從外部介入干預的,所以,政府重在引導,培育和規範,是站在經濟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國的網路行業的,以網路的方式管理網路,從而實現科學的,經濟的,互動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實現合法自律。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3年11月26日一致通過了一項保護網路隱私權的決議。這項決議由巴西和德國發起,在美國被曝大規模監聽各國的背景下提出。
巴西大使表示,該決議第一次確立了人權在網路上也需要保護。德國大使則反問道:“在數字技術的世界里人類隱私權還受到保護嗎?技術上可行的事情就應該被允許嗎?”德國與巴西稍早前共同向聯合國提交有關反對大規模監控的決議草案,要求結束大規模監控行為,同時保障民眾享有通信的隱私權。草案呼籲聯合國的所有成員國對大規模監控造成的侵害予以關注。
這份決議草案沒有指明針對任何國家,但外界普遍認為,該決議草案是針對美國近來被不斷揭發的全球範圍內大規模監控行為的憤怒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