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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合同

對外貿易合同

對外貿易合同亦稱“對外貿易貨物買賣合同”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關於國際間商品交換的協議。對外貿易是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賣方為出口方,買方為進口方。國際間的商品交換,一般都通過對外貿易合同實現。

目錄

正文


合同由三部分組成:(1)開頭部分,包括合同編號,簽訂的時間、地點,買方和賣方的名稱、地址。(2)主要條款,包括商品條款、裝運條款、支付條款商檢條款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索賠與爭議的處理方法和地點以及法律適用條款,分別就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價格條件、單價、總價,裝運和交 貨的港口、運輸工具,付款方法,如何檢驗,如何保險,不履行合同時免除責任的條件,索賠與爭議如何處理以及合同受何國法律支配等加以規定。(3)結尾部分,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正本份數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國家有時也以自己的名稱簽訂合同。合同的有效形式一般應為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國際上常用的原則是按雙方當事人所選擇的國家的法律或引用的國際慣例來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上曾簽討了一些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用來調整對外貿易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如1964年在海牙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80年在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