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豬
不法商販在垃圾場飼養的豬
垃圾豬是一些不法商販在垃圾場飼養的豬。
垃圾豬
這些豬就被稱為“垃圾豬”。垃圾場內污染物種類繁雜,有害物質太多,這些有害物質,在豬的覓食中,在體內富集。
這種豬肉如果進入市場,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極為不利。
尤其是一些廢棄在垃圾堆中的餐廚廢棄物,已受到鋁、汞、鎘等重金屬以及有機化合物、苯類化物的污染,餵豬后,有害物質蓄積在豬的脂肪、肌肉等組織里,人食用了這樣的豬肉達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導致肝臟、腎臟等系統免疫功能下降,容易發病,危害極大。
垃圾中含有結核病菌、乙肝病菌等多種病源菌。屠宰后的“垃圾豬”從表面上看與科學飼養的豬很難區別,但垃圾豬肉中含有很高的鉛、汞、鐵等微量重金屬元素和多種有害成分。
用垃圾(包括泔水)餵豬引起了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寧波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已向各縣(市)區及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嚴禁使用餐飲垃圾飼餵生豬。
通知指出,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確保我市畜牧業的生產安全和肉食品的衛生質量,讓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垃圾、泔水不得作豬飼料使用。各養殖場(戶)要立即停止使用餐飲垃圾餵豬。如發現有使用餐飲垃圾餵豬的情況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國家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做出了相關規定,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
垃圾豬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根據畜牧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