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選舉委員會
規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的程序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選舉委委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選舉委提村委選,退村選舉委。
切強村委選舉各項準備
1.加強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凡舉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地方,省、市、縣、鄉各級都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推動選舉工作有組織、有步驟、有秩序地開展。要積極指導依法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2. 加強選舉教育和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農民群眾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激發他們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熱情,了解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權利,真正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縣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縣鄉兩級負責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黨政幹部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牢固掌握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指導選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鄉級黨委和政府要重點做好對包村幹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熟悉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方法步驟,不斷提高實際操作的規範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縣鄉幹部以及在選舉培訓中不合格的縣鄉幹部,不得派到村裡指導選舉工作。
3.加強選舉方案制定工作。縣鄉兩級要圍繞組建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選舉教育和培訓、選舉工作各個階段的基本要求、選舉工作進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社會結構變化、人口流動、基層幹部群眾思想狀況等社情民意,增強選舉方案的指導性和針對性。加強與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聯絡溝通,妥善解決他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問題。重點關注村情複雜、干群矛盾突出以及歷次選舉中問題較多的村,並制定工作預案,加強工作力量,加大指導力度。未經縣(市、區)委批准,無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要依法追究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工作。鄉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對現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做好村級財務清理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審計工作。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集體財產管理使用情況、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和管理情況、土地補償分配和使用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以及農民群眾反映集中、強烈要求審計的其他內容,要列入審計範圍,並及時將審計結果公之於眾。
依法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
1.規範村民選舉委員會產生程序。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推選產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換。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村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2. 規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產生,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村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鼓勵農村致富能手、復轉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農民、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縣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退休幹部職工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競爭。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別是村婦代會主任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3. 規範候選人的競爭行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積極主動、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正式候選人的情況。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組織候選人同村民見面,介紹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禁止候選人或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強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審核把關工作,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不得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不得有對競爭對手進行人身攻擊的內容。要引導候選人著力圍繞發展經濟、完善管理、改進服務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現為當選進行個人捐助村內公益事業財物比拼加碼的現象。對候選人承諾捐助村集體的資金或物資,不應由候選人在選舉前或選舉后私自決定分配方案,而應交由依法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
4. 規範投票行為。全面設立秘密划票處,普遍實行秘密寫票制度,保障村民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選舉意願。嚴格規範委託投票,限定選民接受委託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託。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確有必要使用流動票箱的,其對象和人數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張榜公布。切實維護選舉大會的現場秩序,禁止任何人實施向選民展示錢物等擾亂選舉現場秩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投票結束后,應當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紮實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後續工作
1.紮實做好新老村民委員會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員會的交接工作,由鄉級政府負責主持,村黨組織參與。原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已經完成選舉的地方,要認真檢查驗收。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級黨委和政府、村黨組織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選人員思想工作,引導他們積極支持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開展工作。選舉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統計、匯總、上報選舉結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
2.紮實做好新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培訓工作。選舉結束后,各地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訂規劃,廣泛培訓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織他們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學習法律法規和實用技術,增強村民委員會成員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增強正確執行政策、堅持依法辦事、善於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增強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本領。
3.紮實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選舉期間競職承諾的監督,防止其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理順村級各類組織的關係,抓好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深入開展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凡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和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為村民服務職責或拒不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黨組織和鄉(鎮)黨委、政府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啟動罷免程序。
4.紮實做好村民委員會成員合法權益保障工作。妥善解決村幹部的報酬和養老保險等問題,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按規定渠道,切實解決村民委員會的活動場所問題,及時撥付工作運行經費;鄉級政府需要委託村民委員會承辦的事項,應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妥善解決。對於一心為民、工作成績突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及時給予宣傳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