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

1992年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CSPIA)於1992年12月8日在北京成立。

協會吸納在中國境內從事防爆安全檢查設備、安全報警器材、社區安全防範系統、車輛防盜防劫聯網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監控防範系統、防盜鎖門櫃及防彈運鈔車、人體安全防護裝備等安全防範產品的研發、經營,或承接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報警運營服務以及中介技術服務的從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參加。

主要職能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標準化工作和安防行業市場建設;推動中國名牌產品戰略;培訓安防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國內外技術、貿易交流合作;加強行業信息化建設,做好行業資訊服務;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建立誠信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組成機構主要有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中國安全技術防範認證中心、秘書處、會展部、資質評定管理中心、職業資格培訓中心、《中國安防》雜誌社等。
本協會內設中國安全技術防範認證中心,實施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認證工作。
本協會內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文秘檔案管理、行政財務以及會員管理等工作。
本協會內設會展部,負責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行業論壇的組織工作。
本協會內設資質評定管理中心,負責行業內工程商企業資質評定管理。
本協會內設職業資格培訓中心,負責對行業從業人員開展從業資格培訓。
本協會內設《中國安防》雜誌社,出版專業安防雜誌,免費發送給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並銷售給廣大社會用戶。出版《中國安全防範行業年鑒》,為各界人士提供詳實的行業信息。
本協會內設“中國安防行業網”。

理事成員

行協名譽理事長:
蔣先進: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原公安部副部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李潤森:公安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原公安部部長助理、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理事長:
理 事 長:王彥吉
副理事長:李華榮
顧 問:馮淑賢
秘 書 長:靳秀風
副秘書長:曹開星
副秘書長:李建平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其英文譯名為 CHINA SECURIT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SPIA。
第二條 本協會由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從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是唯一代表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的、非贏利性的、自律性的社會團體。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包括從事與防盜、防破壞、防恐怖等活動有關的產品(包括:防爆安全檢查器材;安全報警器材;社區安全防範系統;車輛防盜防劫聯網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監控防範系統;防盜鎖、門、櫃及防彈運鈔車;人體安全防護裝備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安全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報警服務的單位以及相關的管理、教育培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的單位。
本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依照政府要求推動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及全行業同仁,為發展我國安防事業,建設規範的安防市場,推進對內、對外開放,促進安防行業在全國範圍有序充分的競爭,發揮安防產品在“科技創安”和“打防控”一體化建設中的作用。
本協會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保護會員的利益。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公安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是民政部。本協會自願接受公安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情況,向政府提出行業規劃和制訂有關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的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二)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四)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推行名牌產品戰略,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全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交流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不斷提高本行業職工隊伍的素質。
(七)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推出有競爭力的民族工業產品逐步打入國際市場。
(八)編輯出版本協會的會刊及快訊。運行行業網站,促進本行業相關宣傳媒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本行業信息化建設。
(九)組織訂立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並監督遵守。協調企業之間的糾紛,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十)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安防行業市場建設。
(十一)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單位會員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企業、事業等經批准入會的單位。
團體會員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地方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學會等經批准入會的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專家、學者,經批准入會的個人。
名譽會員指經理事會決定聘請的本行業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所屬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
(五)遵守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行為規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遞交入會企業遵守行規行約的承諾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團體會員交驗社會團體登記證(複印件);
(三)經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批准;
(五)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四)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取得本協會提供的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惠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無故二年以上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較高的領導才能和政治素養;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業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防範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章程》,制定《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行為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安全防範行業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則的基本原則是:守法、誠信。
第四條 本規則以憲法、法律、法令為依據,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是行業自律的基本環節和制度體現,是向社會和消費者作出的鄭重承諾。它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全行業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公平競爭
第五條 重合同、守信譽,公平競爭,誠實守信。遵守市場規則,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六條 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價格政策,不以抬價、壓價,拒售、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同行和用戶利益。在商品購銷和項目投標活動中杜絕行賄和欺詐行為。
第七條 必須全面真實地介紹所售商品的產地、性能、規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努力創建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不進行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不剽竊同行的技術和專利。
第三章 保證質量 提供服務
第八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安部有關加強安全防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建立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提供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建立並完善質量投訴處理程序和理賠機制。
第四章 守法經營 依法納稅
第十條 遵守經濟貿易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一條 遵守稅法和海關管理法規。不偷逃稅款,不開虛假髮票,不購銷走私物品。
第十二條 遵守國家保密法,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對從事工程設計和施工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並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諾。
第十三條 遵守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法規,做到文明生產,保護環境。
第十四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及常設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則。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監督執行。本規則接受用戶和社會公眾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理事會對執行本規則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定期評選自律模範若干名,發給證書和獎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背本規則的情況都有權向協會秘書處舉報。對違背規則的行為進行規勸、公示,最終予以除名。觸犯法律的協助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於2011年12月8日,經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