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監察委員會
郴州市監察委員會
郴州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上午,在市委大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易鵬飛,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李超共同為郴州市監察委員會揭牌。這標誌郴州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意味著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邁上新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郴州市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為規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程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和《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郴州市人大常委會
三、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任命前必須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法律知識考試不及格的暫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應到會並作提請報告。擬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到會並作任職前發言。
五、市人大常委會表決任免案,採取無記名投票或按電子錶決器的方式,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頒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並進行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肖開斌
肖開斌
李湘惠、李學民(女)
谷群輝、周濟平、陳國飛、李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