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山東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開展工作。在本會歷次舉辦的書法比賽中獲三等獎以上者,或在其他機關、組織和單位籌辦的大型比賽中獲得特等獎、一等獎或二等獎兩次以上者;
目錄
協會章程
山東省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的名稱:
山東省硬筆書法家協會
英文譯名:SHANDONG HARD 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山東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山東省書法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和廣大書法愛好者、書法組織工作者組成的,經山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書法藝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普及和提高全社會書法水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濟南市六里山路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書法人才的教育和培養;
(二)開展書法評比、展覽和交流活動;
(三)發展和管理會員隊伍;
(四)組織書法藝術作品的創作;
(五)進行書法藝術品的評審和鑒定;
(六)開發和銷售書法藝術產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書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出版過書法作品或理論專著者;
2、在本會歷次舉辦的書法比賽中獲三等獎以上者,或在其他機關、組織和單位籌辦的大型比賽中獲得特等獎、一等獎或二等獎兩次以上者;
3、在國內外報刊上發表過書法作品或書法理論文章者;
4、多年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理論研究或藝術創作有顯著成績者;
(四)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五)成績突出的市、縣(市、區)和縣以上行業單位的書法團體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可加入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加入協會者須交本人書法作品兩幅或書法論文一篇,經協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即可吸收為個人會員;
(三)書法團體,與書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經考察認定符合條件者可吸收為協會團體會員;
(四)由協會頒發個人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或免費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年度下達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或學術職務保障金;
(五)按期晉陞書法等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件。
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學術職務保障金,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嚴重危害協會的言行者,將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會籍一至四年、開除會籍的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任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對協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對協會沒有工作貢獻的會員原則上不能夠出席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選舉協會的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研究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學術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書法界有較大的影響;
(三)是協會董事會成員,對協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四)具備管理團體的經驗,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文化藝術方面的專業知識;
(五)年富力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屆協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 協會主席為本會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推薦協會副主席、秘書長或其他機構負責人;
(五)選聘協會重要工作人員;
(六)審查協會理事會和董事會組成人員資格;
(七)負責與協會理事以上負責人簽訂《協會負責人任職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向主席推薦協會工作人員;
(五)在協會主席領導下工作,完成協會主席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領導人兩年以上不能夠履行職責,不完成協會下達的工作任務時,其職務即自然停止。個人參與社會活動時不準再使用協會原工作職務。凡盜用協會職務在社會上活動時,一旦發現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董事會的職責及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協會董事會由產權人或產權代表人組成。實行按產權指數大小進行民主決策。
第三十條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的選聘;
(二)決定協會各級行政機構負責人的選聘和任免;
(三)負責協會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四)研究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五)負責協會行政負責人、學術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和工作考核;
(六)調查處理違章違紀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產權指數最大的人擔任。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無限定任期。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和學術職務保障金。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7日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