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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華

原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郭建華,男,漢族,1958年6月6日出生(戶籍登記為1962年8月15日出生) ,河南駐馬店確山縣人。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4年1月10日,違紀被查。 2014年7月3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5年7月16日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22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2017年3月6日,三門峽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1975年5月參加工作,歷任確山縣法院執行庭庭長、副院長,上蔡縣人民法院院長,中共上蔡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上蔡縣委副書記。
2001.03——2008.11,歷任駐馬店市公路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中共駐馬店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駐馬店市國家安全局局長、黨委書記(三級警監),駐馬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8.11——2012.08,中共內黃縣委委員、常委、書記、武裝部第一書記。
2012.08至案發,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分管工作


2012年8月20日下午,河南省安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任命朱明、郭建華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擔任安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期間,負責基本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建設與管理、豫東北支線機場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市長負責重點項目方面的工作。主管和聯繫單位: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城鄉規劃管理局、城管行政執法局、人防辦、園林綠化局、房產管理中心、地震局、公路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水務集團公司、華潤燃氣公司、交通投資公司、土地儲備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發布消息,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郭建華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郭建華涉嫌行賄等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行賄於2014年7月3日經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澠池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11月7日經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11月8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澠檢公訴刑訴〔2015〕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建華犯受賄罪、行賄罪,於2015年7月16日向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澠池縣人民法院遵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8月20日召開庭前會議后,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澠池縣人民法院審理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郭建華犯受賄罪、行賄罪一案,於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澠刑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郭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30萬元及孳息由扣押機關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郭建華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7年3月6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原審被告人郭建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