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績制

功績制

功績制是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方法達到量才任職、優升劣汰的人事行政制度,開始於中國夏代,后英國維多利亞時代引進西方,是現代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它有利於克服恩賜制和政黨分贓制的弊端,但也有著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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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實行功績制的優點在於,可避免恩賜制和政黨分贓制的弊病,有利於國家行政機關吸收優秀人才,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於國家機器的正常、穩定運轉,因此,許多國家都仿效實行。但是,功績也受到一些批評,如對公務人員功績的評價往往包含某種主觀看法和偏見;公務人員加薪和晉陞的依據,仍然取決於年資,而非個人功績等。
通過考試和考核的方法達到量才任職、優升劣汰的人事行政制度。主要內容是:國家行政機關以職位所需的知識、能力、品德為標準,通過公開考試競爭,擇優錄用公務人員;以工作能力、特別是服務實績為標準,通過考核給予公務人員以晉陞、獎勵和報酬。它是現代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
1870年英國為反對恩賜制首先實行功績制。此後,美國為了克服聯邦政府文官任用中普遍實行的政黨分贓制,美國國會於1883年制定了彭德爾頓法,正式確定在聯邦政府職位任命中實行功績制原則。主要內容包括:公開考試;機會均等;擇優錄用;按工作實績評定升遷、獎勵;實行統一工資和同工同酬;非因過失不得辭退等。同時建立美國文官委員會,由這一委員會負責實施以功績製為原則的文官制度。1883年以後,美國90%以上的政府職位都實行功績制原則,甚至許多非文官系統的聯邦機構也實行功績制原則。美國國會通過的《1978年文官制度改革法》,為進一步貫徹功績制原則,撤銷了原文官委員會,成立了“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和“人事管理局”,並擴大了招考高級文官的範圍。1981年起美國還對高級和中級文官實行“功績工資制”,即根據文官個人工作成績加薪,改變過去只按年資加薪的制度,以鼓勵文官做出更多的成績。
功績制也受到一些批評,如批評實行功績制時,對公務人員功績的評價往往包含某種主觀看法和偏見;實行功績制,還面臨著公務人員加薪和晉陞的依據仍然取決於年資,而非個人功績等問題。雖然如此,但實行功績制仍有其優點,例如可避免恩賜制和政黨分贓制的弊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從1978年起,明確提出在國家公務人員的制度中實行功績制原則,在選拔、任用公務人員方面,強調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和晉陞唯功的原則,注重公務人員的實績、貢獻和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