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金

生活上發生困難給以補助的費用

救濟金是指對生活上發生困難的人給以物質補助的費用。

目錄

釋義


在我國,有失業工人救濟費、疾病或因'工負傷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為了解決我國的失業問題和減輕失業職工的生活困難,勞動部門規定失業的工人和職員的工齡在一年半以上,尚未參加以工代賑、生產自救工作而無其他收入者,准予領取一定的失業救濟費。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我國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救濟費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領取手續
救濟金的領取,應辦理以下手續:
(1)取得原單位發給的失業證明。包括企業的性質、失業的原因、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還要持《勞動手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2)進行失業登記。即持上述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領取失業職工手冊。
(3)領取失業救濟金。即持失業職工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是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順便說一下,失業職工醫療費和失業職工喪葬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前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數額發給或按醫療費的一定比例補助;後者是參照當地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救濟金停止發放的情況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