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因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極不規範,存在大量的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對此,司法機關及理論界存在相互對立的認識,依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往往得出相互衝突的結論。因此,需要從理論上抽象並構建出一套股東資格認定的
一般準則,作為處理該類案件的指導。理想狀態中,無論依原始取得還是依
繼受取得,股東大體上都應具備七大一般特徵。
1、股東簽署公司章程
2、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3、股東依法登記於工商部門
6、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
7、股東是對公司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
1、要充分保護公司的團體利益。
3、要注重保護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