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冊
經濟術語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
各國公司法為使本國公司易於確定股東名單,從而高效快捷、集團性、持續性的處理公司與股東的關係,普遍規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作為一項制度的股東名冊,對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會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股東名冊在股權轉讓、股權質押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有詳細的規定,中國公司法也主要規定了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但是,實際上公司並非是置備股東名冊的唯一主體,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國《證券法》第148條的規定,就表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有製作上市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股東名冊)的義務。因此,本文在關注公司股東名冊置備制度的同時,也關注其他主體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並對不同主體置備的股東名冊之間的關係作些探討。
例——華東數控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於公司,並備案於公司登記機關。在名 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 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註銷。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在與公司的關係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深圳盛科實業股權圖
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
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06條第1款規定:“通過受讓股份而取得股份者,未將取得人的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就不得以之對抗公司。”第209條第1款規定:“以股份為質權標的,依據質權設定者的請求,公司在股東名冊和股票上記載質權者的姓名住所時,作為質權登記(登錄質),產生特別效力。”《韓國商法典》第337條規定“轉移記名股票,若未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受讓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則不得對抗公司。”第340條規定:“在將記名股份為質權標的的情況下,若公司依質權設定人的請求將其姓名及其住所附記於股東名冊並將其姓名記載於股票,質權人可以從公司所得到的利益或者派息,剩餘財產的分配或者根據前條的規定所得到的金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清償自己債權。”,中國台灣《公司法》第165條作了與日、韓商法同樣的規定。因此股權受讓人如欲取得對抗公司的效力,必須在股東名冊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將受讓人姓名和聯繫地址載入股東名冊。可見,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是各國公司法的一致規定,中國公司法同樣應予承認。須注意的是,所謂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僅指股權的受讓人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作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讓人已經實質上取得了股權,受讓人即使未經股東名冊的登記,也可以對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張股權的存在。
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
由於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餘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並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此外依據各國商法的規定,股東名冊的免責效力也及於股東的住所等其他記載事項。公司對股東或者質權者的通知或者催告,發至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住所不準確或者發生變更以致股東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股東名冊的相對效力。
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公司制度的安排,股東名冊存放於公司內部,無需在公司登記部門或者其他機構備案。股東名冊屬於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文件,僅對公司內部發生法律效力,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東名冊有記載為由,推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為股東或者享有股權,進而向其主張權利。
定義:股東名冊是確定形式上的股東資格的依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在與公司的關係中”視為股東。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后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公司,已如上述。由此可見,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對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本部分就將對與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相關的問題進行研究。
1、含義及宗旨
例——智能科創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僅指股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進行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廣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是指對股東名冊上的任一記載事項的變更,包括在保持股東同一性的基礎上進行的,股東住所的變更、轉移,股東改名等為理由的變更登記。本文僅討論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即外國公司法上的所謂名義更換。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制度的宗旨在於,更加穩定的維持、管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公司社團性的事務處理提供方便。因為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不斷發生變動的公司中,如果沒有股東名冊及其變更登記制度,公司將很難處理其與股東之間的關係。
2、名義更換的程序
請求名義更換的請求權人因公司類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規定股份已經託管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託管機構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同時完成,股權受讓人無須再向公司申請名義更換,就享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股份未託管但已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記名股票的受讓人可以單獨請求名義更換,理由在於股票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無須證明自己是真實的權利人就可以被推定為合法的權利人。而有限公司和既未託管股份也未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則需要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一同申請名義更換。有限公司在股東名冊上更換名義后,尚須變更工商登記,而申請變更工商登記的義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須由公司承擔。
3、名義更換的效果
股權受讓人等股權的取得者,通過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即取得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公司也應該將名義更換后的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視為其股東,向其發放股息,派發新股,發出會議通知等。公司在為這些行為時,如果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實際上的股東,公司也可以免責。但是,如前所述,股東名冊僅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而沒有最終決定股權歸屬的效力,因此,即使進行名義更換也並非產生無權利者變成股東的設權性效力。
4、未更換名義的股東的地位
依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的受讓人如未進行名義更換,則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不得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同時,即使受讓人未進行名義更換,受讓人仍具有實質上的股東資格,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中可以主張股東權,前已述及。本部分主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公司能否將未進行名義更換的股份受讓人視為股東,二是受讓人受讓股份後進行名義更換前,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轉讓人)行使股東權而接受盈餘分配或者認購新股等利益時,該利益應屬於誰。
各國公司法都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做了規定,且各國的規定基本相同。
《日本商法典》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條第一項規定:“董事須製作股東名冊,並記載或者下列事項: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的種類及數量;
3、就各股東持有的股份發行股票時,其股票的編號;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發行附轉換預約權股票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5所列的事項;
6、發行附強制轉換條件的股份時,第175條第二款第四項之6所列的事項。
中國台灣《公司法》
中國台灣《公司法》第169 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中國《公司法》
中國《公司法》第33條和第134條也對股東 名冊的記載事項作了規定。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由上可見,中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名冊記載事項的規定與其他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細微的差別,主要是中國沒有對特別股作出規定。
鑒於《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條保留了現行公司法第135 條的規定,即“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而該條規定按照學者解釋,實際上應當就是特別股的規定,只是沒有明確概念而已。從立法的科學性出發,雖然國務院還沒有規定“其他種類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對“其他種類的股票”預先作出規定,以求完備。另外,在公司法律實踐中,股東名冊一般還須記載股權質權、股權信託等事項,而這些事項的記載又是理論上沒有任何爭議的,實踐中也是必須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應該在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中增加:“其他與股東權益有關的事項”。這樣實踐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
股東名冊上的記載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而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或者決定盈餘分配時,必須保持公司股東的確定性,以便股東大會得以順利召開,分配方案得以確定並順利實施。股東名冊的封閉和股權登記日制度就是保持公司股東確定性的兩種方法,在此一併討論。所謂股東名冊的封閉,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在一定期間停止股東名冊的記載。所謂股權登記日,是指公司為確定得參加股東大會的人選,或者其他可行使股東權或質權的權利人而規定的“某個日期”,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股東名冊的查閱
股東名冊查閱制度在公司法中意義重大。例如查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可以確定股權歸屬及變動等信息;而股東查閱公司製作的股東名冊則可以獲悉其他股東的姓名、名稱和住所,這樣股東才可以與其他股東共商公司經營事務,例如請求徵集委託書、討論派生訴訟、討論管理層提出的建議,等等。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應區別不同的股東名冊置備主體而作相應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的主體不同,股東名冊查閱制度的內容也應有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製作的股東名冊而言,因為這兩個機構的登記是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等權利變動的生效要件。一經登記,即發生股權轉讓、股權質押的法律後果,並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的登記實際上就是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因此,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反映股權登記狀況的股東名冊理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任何人只須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股權託管機構繳付必要的費用,就可查閱這兩個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且無須說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權狀況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公開,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