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為建立健全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預防中小學生欺凌行為發生,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治為基的原則,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確保把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
《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治理方案》指出,要求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治理方案》強調,學生欺凌事件須依法依規處置。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發現欺凌事件線索后,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對確有必要的,要啟動複查。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治理方案》提出,針對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共同做好教育懲戒工作。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機制。一是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二是建立考評機制,納入學校校長、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三是建立問責處理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要追究責任。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推進學校完善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措施。
《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綜合治理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的職責,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於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殘聯: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已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17年11月22日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是中小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事關億萬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事關中華民族的未來和偉大復興。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製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一)堅持教育為先。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進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特別要加強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培養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凌的意識。
(二)堅持預防為主。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生的苗頭隱患,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加強欺凌事件易發現場監管,完善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渠道。
(三)堅持保護為要。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學生隱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切實保護被欺凌學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被欺凌學生儘早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四)堅持法治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凌的學生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一)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
各地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路輿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重點抓好校園內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綜合治理,做好校園外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三)積極有效預防
1. 指導學校切實加強教育。中小學校要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2. 組織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3. 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4. 定期開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規處置
1. 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 妥善處理申訴請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處(科)室並向社會公布。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3. 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創新,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機制。
1. 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凌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 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3. 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及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教育。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釐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一)深入細緻部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根據治理內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確負責人和具體聯繫人,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將省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負責人和聯繫人名單、2018年1月31日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區域內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縣域內學校按要求開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國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及時全面總結。認真及時做好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總結,一方面圍繞取得的成績和經驗,認真總結防治學生欺凌工作中帶有啟示性、經驗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圍繞面臨的困難和不足,認真查找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與社會、家長和學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環節,查找問題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推動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
(四)強化宣傳引導。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凌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凌知識和方法。對已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滿足群眾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門要聯繫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布反學生欺凌綠色報道倡議書,營造反學生欺凌報道宣傳的良好氛圍。
近年來,發生了部分中小學生欺凌事件,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專門作出批示,指出“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教育部要會同相關方面多措並舉,特別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劉延東副總理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強校園欺凌預防和治理,堅決遏制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在全國開展了為期九個月的專項治理。 2016年11月,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九部門印發《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積極預防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觀性、原則性的指導意見。2016年12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將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預防與應對納入安全專項督導工作。通過這些努力,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學生欺凌事件的頻發,各地各校在提高防範意識、開展反欺凌專題教育和加強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積累了一些好做法好經驗。但是,我們在專項治理和實地督導工作中發現,仍有些單位存在對防治學生欺凌重視程度不夠、多方聯動防治機制不健全、對實施欺凌學生懲戒手段缺失等問題,對學生欺凌的界定、程度的劃分、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處置、處置后的申訴受理、部門和學校的職責分工等還缺少明確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完善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體系。
為加強《治理方案》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邀請校園安全、學校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有關專家組成文件起草小組,於2016年12月啟動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大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是充分調研。對2016年發生學生欺凌事件較多的部分省進行了實地調研,結合各地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書面報告,總結經驗,查找問題,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二是座談諮詢。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部分專家和地方教育安全管理方面負責同志的意見,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是徵求意見。將徵求意見稿向部內有關司局、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徵求了意見。在綜合各地各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治理方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四是會議審定。經部黨組審議后,《治理方案》提請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根據會議要求對《治理方案》作了修改,並經中央綜治辦等十個部門會簽。近期,根據十九大精神,對文件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共5部分,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治理內容及措施、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是指導思想。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製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是基本原則。主要明確了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四個原則。一是堅持教育為先,通過加強教育,培養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凌的意識。二是堅持預防為主,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生的苗頭隱患。三是堅持保護為要,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學生隱私。四是堅持法治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事件。
三是治理內容及措施。包括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有效預防、依法依規處置和建立長效機制等五方面內容。重點對學生欺凌的預防措施、事件處置和申訴處理、學生欺凌不同情形的教育懲戒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職責分工。明確了學生欺凌綜合治理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各部門及學校的職責分工。
五是工作要求。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細緻部署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加強督導檢查、及時全面總結、強化宣傳引導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針對實際工作中學生欺凌缺乏明確定義的問題,《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治理方案》明確了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的四項舉措:
一是學校加強教育。各中小學校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
二是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三是強化學校管理。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建設,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學校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四是定期開展排查。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應依法依規進行。
在調查處理階段,明確要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校發現欺凌事件線索后,應當按照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若有申訴,明確要妥善處理申訴請求。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對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
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治理方案》指出,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
《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學生欺凌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二是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三是建立問責處理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
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
《治理方案》明確在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的職責,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凌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凌相關案件,通過庭審釐清學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凌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凌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和幫扶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凌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凌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紮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一是深入細緻部署。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明確負責人和具體聯繫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是加強督導檢查。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定期開展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督導檢查。強調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適時對全國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三是強化宣傳引導。要求各地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凌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凌知識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