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
目錄
××××人民法院
舉證通知書
(被告舉證用)
(××××)×行×字第××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你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將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將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二、你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你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三、在訴訟過程中,你與你的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四、你可按照《證據規定》的要求,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以及外文書證或者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作出明確標註,並向法庭說明,由法庭予以審查確認。
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清單。
五、你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應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寫明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以及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申請保全證據,應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你認為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存在《證據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如果你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你將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你提供的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你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八、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有權要求你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九、在人民法院組織交換證據程序中,你應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
十、你如果有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對你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通知書適用於一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