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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輝

檢察官

男,1957年1月生,河南省鶴壁市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72年參加工作,曾任安陽地區物資局倉庫保管員,濮陽市物資局團委副書記,1987年調入濮陽市人民檢察院,歷任助理檢察員、檢察員、起訴科副科長、刑一科副科長、起訴科科長、起訴處處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簡介


他長期戰鬥在打擊刑事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的第一線,清廉從檢,秉公執法,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近年來,他共主辦種各類重、特大案件100餘起,有300多名犯罪分子在他的公訴下得到法律的嚴懲。辦案中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做到了不枉不縱,件件是“鐵案”。工作中,他銳意改革,不斷進取,在加大監督力度、深度和廣度上進行了不懈的探索,把法律監督的觸角伸展到立案前、判決后和社會上。僅1996年,他就通過指導辦案的有關部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21份,《檢察建議》17份,追捕偵查機關遺漏犯罪嫌疑人78名,追訴漏犯36人,追訴漏罪91條,對裁判不公的案件提出抗訴6起,所抗訴的案件均得到省高院的依法改判。同時,他還注意調查研究,勤於鑽研、對業務精益求精,寫出了《金融系統經濟犯罪的原因、特點及預防》、《經濟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經驗談》等頗有見地的理論文章,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他創造的“三對照”與“列表法”等摘卷方法,被全省推廣。

榮譽


1990年以來他連續被市委、市政府評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連年被評為檢察院優秀黨員、先進工作者。1993年他被評為全市檢察系統先進個人,1995年被省院授予河南省優秀檢察官稱號,1996年被市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並被省委組織部收入《河南省優秀共產黨員名錄》及《濮陽年鑒》,1997年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並獲市“五一”勞動獎章,1998年3月被授予濮陽市“十佳衛士”稱號,1999年10月被提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表彰的“人民滿意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