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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夔

宋代人物名

生於海陽縣龍眼城(因韓江堤上種龍眼樹而得名,后改為隆城,今屬澄海區蓮華鎮)。

人物簡介


張夔,北宋政和七年(1117年)進士,出任茂名知縣。有犯法豪紳買通他的親近胥吏,試圖向他行賄,但他不為所動,將豪紳定罪,並將近吏革職。豪紳散布流言中傷他,太守拘捕近吏重審此案。張夔帶案卷面見太守拒理力急,終於弄清案情,還其清白。因此稱南中諸縣第一清介官吏,擢升為廉州通判。后張夔升任新州(今廣東省新興縣)知州,在任時興辨學校,捐俸刻印《四書》和《五經》,送給當地子弟;又興修水利,築陂蓄水,當地百姓稱所築的陂為“張候坡”。70歲時致仕歸鄉,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逝世。

史書記載


張夔,字致堯,宋光德鄉灤洲都(今大埔縣光德鎮)人(案:饒平志作龍眼城人。據張雷墓誌改)。登重和元年進士(饒平志及周府志並作政和八年。據阮通志訂正)。宰茂名,有豪戶犯法,欲欲厚賄,賂近吏微諷之,夔廉知,亟發其事,置豪於法,並其吏黜之。獄成,上於州。豪復以飛語中夔,守疑其冤,逮吏訊之。夔抱牘詣州自辨,即投告身求去,守悟,竟置豪罪,勉夔復就職。自是諸司薦其清介南中,諸縣夔為第一。高宗賜璽書褒獎,擢判廉州。
廉產沉香、生金,前後任者囊以歸。夔至一無所取。時山寇竊發,屬夔督捕。諭以禍福,限令歸農。不旬日間皆投戈散去。
遷知新州,首興學校。捐俸梓五經,擇民間子弟之俊誘者誦習之。築陂瀦水,灌民田千餘頃,民共賴之,稱為張侯陂。
前後皆以清節著。高宗嘗書其名於屏,曰:“南有張夔、北有周昕”。(案:周志列此於“賜璽書”句下。海陽新志從之。然此恐非一時事,故仍從饒平志、《粵大記》、阮志)。夔五十登第,七十致仕,卒年九十三。所著有《祿隱集》。
子:昌裔,通判容州。夔嘗示以詩曰:“慎勿與人交水火,好將名節重丘山。”后改瓊州,謹飭不替父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