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由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國家檢察機關(檢察院)、行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審判機關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法院系統由三類審判機關組成∶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設區的)市轄區人民法院、工礦區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解放軍、集團軍級單位、師級單位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合議庭與獨任法官和審判委員會。

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於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並列,稱為“一府兩院”。其職權主要有:審查批准逮捕、決定起訴並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中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獨佔行使公訴權、同時行使批准逮捕權、逮捕權、抗訴權、對涉及貪污、玩忽職守、侵犯人民選舉等特定犯罪有自行偵查權。檢察院實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檢察院雙重領導制度。儘管《憲法》並未明確表述檢察院是否屬於司法機關,但中國曆來都將檢察院視為與法院並立的、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級別對照設立,除直轄市內對照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稱××直轄市第×分院之外,各級均稱人民檢察院。同時也設立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在新疆建設兵團也按兵團、師、團設立檢察院。

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
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原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國家安全機關在其負責的範圍內行使警察權力,必要時可以憑《國家安全任務執行證》調動其他警察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協同執行任務。

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后,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后,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參考書目


范愉,《司法制度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4
熊先覺,《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