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勞秀斯
格勞秀斯
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同時也是近代折衷法學派的創始人之一。
16、17世紀的荷蘭是世界上的海上強國,國際貿易和海洋航行極為發達,有著“海上馬車夫”之稱,而順應這一局勢,在荷蘭的德爾伏特省誕生了一位偉大的國際法學家——格勞秀斯。格勞秀斯多才多藝,同時,他還是哲學家、神學家、基督教護教論者、劇作家以及詩人,聰慧的格勞秀斯給人以一種少年老成的感覺,在17世紀這個“天才的世紀”中佔有重要地位。
格勞秀斯
在國際法理論中,格勞秀斯被認為是介於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之間的派別。格勞秀斯認為:萬民法就是支配國與國相互間交際的法律,即國際法。國際法是制定法的一種,是一切國家或多數國家合意採用和制定的一種法則,以及用國際法角度分析戰爭原因。
當然,格勞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經典理論。在《海上自由論》一書中格勞秀斯抨擊了葡萄牙對東印度洋群島航線和貿易的壟斷;他認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佔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時至今日,格勞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對於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經濟的交流有著積極的意義。
也許大家知道,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了六個方面的自由,這也是源自於“公海自由”的精神,因為它規定這些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一律適用。當然,它比格勞秀斯更進步,它考慮到了各種社會公共利益而對自由作了某些限制。其內容包括:一、航行自由;二、飛越自由;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須受關於大陸架條款規定的限制);四、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須受大陸架條款規定的限制);五、捕魚自由(須受關於公海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條款規定限制);六、科學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的兩部分規定。現在當你在海上旅行的時候,一定會想到格勞秀斯吧,因為是他讓我們能在海上自由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