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將軍書畫院
中國長城將軍書畫院
中國長城將軍書畫院是離退休幹部、退休將軍、復轉軍人以及專業書畫家(包括篆刻家、書畫理論工作者、書畫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間社會團體。
中國長城將軍書畫院主辦有長城書畫在線(chang-cheng.net),並於奧運前夕主辦“和聲鳴盛世”百名將軍、百名部(市)長、百名外交官、百名書畫家大型公益書畫展,吸引了全國數百名書畫界到會,是近幾年少見的書畫盛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長城將軍書畫院是我國離退休幹部、我軍退休將軍、復轉軍人以及專業書畫家(包括篆刻家、書畫理論工作者、書畫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促進軍隊建設服務,為繁榮文化建設服務,為書畫家和書畫愛好者服務。繼承和發揚我國書畫藝術的優秀傳統,積極開展書畫研究和書畫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軍營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軍隊各項規定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進步。
第四條、堅持民主集中的原則,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間文化團體。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基本任務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緊密聯繫政治、經濟和軍事形勢開展書畫創作活動。
二、指導會員開展書畫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書畫家和書畫組織的交流合 作,增強書畫藝術的影響力,開展書畫培訓、研討活動,提高書畫創作水平。
三、組織書畫展覽、開展書畫講座,為會員之間學習交流創造條件,監督會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會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開展優秀書畫評選活動,弘揚民族正氣,克服書畫界急功近利的不良傾向,組織書畫家深入基層,深入生活,為人民群眾提供藝術精品。
第六條、基本任務的實施。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基本任務的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個人會員資格:
1. 入選全國性行業系統和省部級(軍級)書畫展者;參加本院組織的書畫篆刻賽並獲獎者;參加全國性書畫大賽者。
2. 在有關專業刊物上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書畫理論研究文章,或出版過有較高水平的專著、書畫篆刻作品集者。
3. 多年從事書畫教學、書畫編輯、書畫組織工作,且成績突出者。
4. 對本院做出特殊貢獻者。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院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資格參照個人會員有關條款。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有兩名理事推薦並經會長會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退會,由會長會議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一、會員權力: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院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力;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採取推選任命制。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每五年換屆一次,理事可以連任。
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通過重要決議;
四、推選任命理事會領導成員和聘請名譽職務成員;
五、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本會設名譽會長、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會長會議,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負責領導本會工作。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對本院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委任各部門負責人;
四、審批會員;
五、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當屆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計劃;
八、召開理事會並報告工作;
九、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會長會議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聘請省部級(軍級)以上行政後勤領導和著名書畫家為高級顧問,高級顧問為本院最高榮譽職務,並聘請若干專職書畫家為藝術指導。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各種服務的收入;
三、拍賣書畫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使用:
一、召開會議和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編印會刊、信息資料的費用;
三、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