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度規範
表示材料強度的基本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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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世界上最早的強度規範是德國在1916年公布的。接著,英國、美國、蘇聯相繼分佈了各自的強度規範。美國軍用規範為MIL系列,其中包括有飛機結構完整性大綱和飛機損傷容限要求等,民用規範有聯邦航空條例(FAR)。英國有軍用規範(A.P.970)和民用規範 (BCAR)。蘇聯有飛機強度規範和民用適航標準。先進工業國都有自己的強度規範。此外,還有國際性的適航條例,如西歐的《聯合適航要求》 (JAR)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適航性技術手冊》(ATM)。中國在1975年擬訂了《飛機強度規範》(試用本),並於1983年起著手制訂正式本。
強度規範中規定了對飛行器結構的設計要求、載荷和環境條件以及研製程序。在最早提出的靜強度方面,主要規定有各種典型的設計載荷情況,內容包括載荷大小和分配,有時還規定詳細的載荷分佈。強度規範對飛行器結構設計規定三級載荷:使用載荷、驗證載荷和設計載荷。使用載荷或稱為限制載荷,是飛行器正常運行時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驗證載荷是使用載荷與某個係數的乘積,它介於使用載荷與設計載荷之間;設計載荷或稱極限載荷,是使用載荷與安全係數的乘積。使用載荷可表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