藺文財

原昆明吉鐵儲運公司法定代表人

藺文財,男,漢族,1953年6月3日出生,吉林省長春市人,法律本科學歷,曾是昆明吉鐵儲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工商局錯誤撤銷企業登記,使私營企業債權終斷,被迫停產,之後走上了維權之路。作為“億萬富姐”吳英的代理律師之一,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14年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人物經歷


藺文財
藺文財
藺文財,1995年修建吉鐵專用線貨場,1998年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命名為50強民營企業,因工商局錯誤撤銷企業登記,使私營企業債權終斷,被迫停產,至今沒有恢復。2002年4月25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錯押411天,獲得國家賠償2萬多元,之後藺文財創建中國民告官網站,走上了維權之路。

人物事件


2012年5月21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浙江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終審判決之後,吳英在位於杭州的浙江女子監獄服刑。
2014年6月5日,由東陽市政府曾牽頭組成了“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東陽市公檢法系統配合併有兩家資產評估鑒定機構和吳英案的債權人組成了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資產處置小組”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擔任組長。
2014年7月11日上午,浙江高院作出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2014年7月22日,藺文財前往位於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監獄會見吳英。“提到陳軍時,吳英回憶起來,曾向紀委舉報的官員中有陳軍。”藺文財說。
藺文財介紹,2007年3月16日,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吳英曾通過書面方式舉報14名領導幹部涉嫌受賄。後來,東陽市的辦案人曾到看守所找吳英了解相關情況。
已經公開的資料顯示,被舉報官員有: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被相關部門查處,現已分別獲刑。其他被舉報的官員情況未對外披露。
7月23日,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對吳英案部分資產,通過網路進行首次拍賣。
同日,吳英通過其委託代理人藺文財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東陽市委、市政府遞交了“要求組長陳軍迴避申請”。
7月26日,東陽市政府通過媒體表示,他們針對藺文財的反映和媒體的報道立即展開調查,確定陳軍在吳英案中未涉及受賄問題。另外,陳軍在7月26日就吳英、藺文財誣告一事向公安部門報案,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7月30日下午,東陽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的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吳永正以及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二人均涉誣告陷害罪之外,吳永正還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抓前要求公安局立案偵查
藺文財藺文財在得知副市長陳軍2014年7月26日向公安局報案,要求相關部門調查一事後,藺文財在第二天也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警方對陳軍進行調查。
在這份報案材料里,藺文財稱,自己認真履行代理職責,根據吳英的要求申請陳軍迴避並無不當,該行為與《刑法》意義上誣告有明顯差別,而陳軍是東陽市副市長,具體負責分管聯繫協調公檢法工作,加之對吳英申請陳軍迴避存在模糊認識,而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把吳英及代理人藺文財申請陳軍迴避的合法行為,故意捏造成誣告,利用職務之便,向自己領導下的東陽市公安局報案,企圖故意製造“冤假錯案”,足以說明被舉報人陳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藺文財的事實成立,希望東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藺文財的報案申請是7月27日郵寄給東陽市公安局局長陳峰的,然而兩天後的7月29日,藺文財就被東陽警方涉嫌誣告陷害罪刑事拘留。
東陽警方回復:不予立案
2014年8月11日,王永傑律師收到了東陽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這份東公(刑)不立字(2014)001號上顯示:該局7月29日收到藺文財的報案材料,經過審查認為,“陳軍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落款的時間是8月8日。
不批捕吳英父親及代理人
因對吳永正、藺文財所涉案件需繼續偵查,且兩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警方依法於2014年9月4日將犯罪嫌疑人吳永正、藺文財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吳永正、藺文財尚不符合逮捕條件,因此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於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