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聯結票據
信用聯結票據
信用聯結票據CLN(Credit-linked Notes),是指在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債權債務未轉移給SPV時,由SPV發行信用連接票據,使用發行票據獲得資金購買高質量低風險證券,所得收益用於支付票據本息,剩餘部分用來分散債務人違約而使發起人承擔的信用風險。
2016年9月23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發布信用違約互換(CDS)和信用聯結票據(CLN)業務指引。
信用聯結票據
關於發布《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的公告
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經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9月23日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豐富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三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均可作為投資人認購和轉讓信用聯結票據。
第四條信用聯結票據實行創設備案制度。
第五條參與者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成為信用聯結票據創設機構(簡稱票據創設機構):
(一)凈資產不少於40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從事信用聯結票據業務的專業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系統;
(三)建立完備的信用聯結票據創設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具備上述條件的參與者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認可備案,可成為票據創設機構。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需要建立票據創設機構的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票據創設機構可直接或通過特定目的實體創設信用聯結票據。
第七條票據創設機構創設信用聯結票據應向交易商協會秘書處提交以下創設備案文件:
(一)信用聯結票據說明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票面利率、票據總額、參考實體、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結算方式、認購資金投資範圍等。在現階段,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的債務種類限定於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專業委員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擴大債務種類的範圍;
(二)創設信用聯結票據的擬披露文件,包括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信用聯結票據的投資風險說明書;
(四)交易商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