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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濤
原西寧市政府法制副主任
張洪濤,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於山東省菏澤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青海省西寧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住青海省西寧市。
2016年9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爾後又被雙開處分。2017年7月13日被提起公訴。2018年2月9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4月1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任西寧市旅遊局副局長,
2016年5月9日至案發前任西寧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2017年5月,免去西寧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2016年9月25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工作人員協助西寧市紀委工作人員向被告人張洪濤詢問其單位存在的經濟問題,在該院不掌握其個人涉嫌受賄的情況下,張洪濤主動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
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洪濤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並提請批准逮捕,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對張洪濤批准逮捕,2016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經查,張洪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違規套取旅發資金、設立“小金庫”;失職瀆職,收受賄賂,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西寧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雷桂英、張洪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公訴刑訴(2017)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洪濤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17年7月13日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洪濤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於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青0103刑初246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洪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所退30萬元中24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6萬元退還張洪濤。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洪濤不服,提出上訴。
2018年4月1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洪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錢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因其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60餘萬元的行為又構成玩忽職守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關於張洪濤提出原判附加刑罰金過高的辯解,原審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綜合評判、考量並公正裁判。故其上訴及辯解理由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判認定張洪濤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檢察員出庭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